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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因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或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此乃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皆认可的。但对于因此类无效民事行为而引发的法律后果,各国规定却不尽一致。秉承私权神圣原则的国家,大多排斥公法对私法的干预。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只起仲裁者的角色,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只确定有效与否。对有效之法律行为,法院对其加以保护,进而得允许当事人请求强制执行;对无效之民事行为,法院对其拒绝加以保护。对当事人因不法原因而为的给付,法院对给付人的返还请求权予以拒绝,对不法当事人予以间接制裁。而在社会主义国家,基于传统的民法观念,认为民法亦属公法范畴。故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亦不乏行政制裁,收缴制度即为一类。本文正是从这一相异规定出发,从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概念分析入手,进而分析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法律效果、功能,再进行归纳分析,对之类型化研究,最后提出在我国建立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思考及立法建议。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五章,全文约28000字,文章结构如下:导言部分为从案例出发,指出合同无效制度中的收缴应用于现实生活中所出现的问题,并引出论题。第一章为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概述。在本章作者从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历史渊源开始,简要介绍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概念及各国的立法例。同时,通过比较的方法指出各自的特色。第二章为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法律效果和功能。作者在本章分为两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是通过比较法的方法分析了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在不同国家的<WP=4>法律制度下所承担的法律后果。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关于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不同功能观,得出作者自己的关于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功能的观点。第三章为不法原因给付的类型化研究。在本章作者通过分析不法性的分类把不法原因给付分为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及违反公序良俗两种。并进而分析此两种不法行为在不法原因给付制度中的法律效果。第四章为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构成要件。在本章作者通过归纳分析,指出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构成的三个要件,即给付、不法性及主观过错。并进而分析这三个要件的具体认定标准。第五章为构建我国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思考。在本章作者主要从民法秩序和民法的作用分析我国民法收缴制度的不足,指出建立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可行性。结语部分主要是作者的立法建议。作者根据对全文的分析指出我国应弃收缴制度为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制度以及确立这一制度时所应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