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共同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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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和毒品的斗争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一个多世纪前的林则徐虎门销烟。近些年来,在全球化和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毒品问题更是成为了最被关注的社会问题。运输毒品犯罪在我国也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其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大。无论是基于历史原因还是现实考量,中国的毒品政策—贯坚持国家意志导向,从严打击毒品犯罪并且打击力度还在不断加强。伴随着毒品生产的区域性和隐秘性特征的突显以及毒品贩卖活动范围的扩张,运输毒品逐渐成为生产和消费之间的必然联系,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运输毒品犯罪本身也存在着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上的诸多争议。本文希望从运输毒品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主从犯区分以及死刑适用三个角度出发,深化对运输毒品犯罪的认识,期待提出有效的建议和意见以供在司法实践中参考。本文共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运输毒品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重点分析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主观上的共同故意和客观上的共同犯罪行为。在犯罪主观方面,运输毒品犯罪的共同犯罪人需要具备共同的故意,故意的形态可以表现为间接故意。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需要对犯罪人主观状态进行推定的情况,但是应该严格限制这种主观上的推定。运输毒品共同犯罪行为主要讨论了运输毒品行为的内涵及外延,以及构成运输毒品共同犯罪行为中的行为可以包含不作为。最后再具体分析了几种具体的运输毒品共同犯罪类型。第二部分是运输毒品犯罪人主从犯的区分问题。首先分析了区分和认定主从犯的必要性,然后从一般毒品犯罪和犯罪集团两种情况分别对毒品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与从犯的区分问题进行探讨。在认定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主从犯的过程中,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关注:部分共同犯罪人没有到案时关于主从犯的认定;受他人指使、雇佣运输毒品的主从犯认定;从犯中次要的实行犯与帮助犯的区分与认定。第三部分主要讨论在运输毒品犯罪中死刑的限制。先介绍了我国运输毒品犯罪现行的立法规定和适用死刑的状况。其次,从仅对主犯判处死刑、不同的主犯量刑上也有所不同、不同案件中主从犯的量刑不能进行简单类比三个方面论述了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人在刑罚裁量上的区别对待问题。最后,我国要坚持贯彻现有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限制在运输毒品犯罪中适用死刑,寻找可以替代死刑的惩治犯罪手段,直至最终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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