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罪名认定中语词含义的范围影响罪名的认定行为及结果,事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对该类语词进行扩大解释,即扩大涉罪名认定语词刑法适用的含义范围使得入罪范围更广,入罪更具轻易性。“陆勇案”中所涉“假药”的范围、“天津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中所涉“枪支”的认定及其相类似案件等都曾引起社会及学术界的广泛讨论。与其他部门法不同的是,刑法作为最后一道法律屏障,在其他部门法规制不能的情况下方得适用,有国家暴力的支撑,涉及到对行为人财产、自由乃至生命等重大财产或人身权益的剥夺,故而对刑法的适用应尤其慎重,更为谦抑。在风险社会的影响下,刑法介入及规制愈发提前,入罪门槛降低,犯罪圈不断扩大,然扩大不能无度,作为刑事入罪及罪名认定结果的直接影响者,对该类语词的扩大解释应尤需重视“度”的把握。应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制约,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匹配,须在解释过程中与相关解释方法权衡比对并综合考虑影响限度因素,最终对涉罪名认定的语词在较其他类语词更为“保守”,更加“严格”的基础上作符合刑法整体及具体罪名立法目的的、合理的实质价值判断。
本文分为七部分,在第一章绪论部分试图归纳出研究的核心问题,即罪名认定中语词扩大解释过度并交代文章的研究背景及研究现状,明确研究的目标。
第二章引入“陆勇案”,通过对“陆勇案”中所涉销售假药罪的罪名认定及该罪中“假药”的扩大过度问题分析引出本文所探讨的主题,即对罪名认定中语词的扩大解释存在过度的问题,且此过度非但影响罪名认定的适当性,更影响入罪的合法、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明晰罪名认定中语词扩大解释限度的必要性,即涉罪名认定语词的扩大解释影响罪名认定结果的适当性,关涉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分,关涉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实现,能够为入罪之正当性提供依据,使刑法更加符合谦抑性的要求等。
第三章对问题类型化,具体揭示罪名认定中语词扩大解释的过度问题并予以评价,分两部分。首先,明晰扩大解释与罪名认定之间关系,其中影响罪名认定的语词是二者关系得以建立的桥梁。其次,对刑事立法及解释中存在的罪名认定中语词扩大解释过度问题进行归纳、分析、总结,揭示为满足刑法适用的形式逻辑需求而罔顾语词实质价值判断的不足。
第四章是关于罪名认定中语词扩大解释过度原因的探讨,分四部分展开。主要有相对罪刑法定原则为该类语词扩大解释的过度提供了空间,社会危害性的实质化冲动,语词自身具有的语言学特征干扰和类推及变相类推的存在等。
第五章是对罪名认定中语词扩大解释限度的明晰,此章的探讨兼具一般性与特殊性,欲把握限度离不开与该类语词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类推解释、体系解释以及目的性扩张等的比对、参照和辨析,在与其他解释方法的权衡与彼此联动中对此类语词的扩大解释予以规制,廓清其扩大范围。
第六章是关于罪名认定中语词扩大解释限度判定路径的探讨。首先,厘清限度需遵守相应原则,其中罪刑法定原则是根本,合理性原则为核心;方法上,需在以扩大解释的方法入罪时坚守刑法适用的形式理性与刚性,须刑法与行政法等各部门法各自定位清晰,态度上借鉴魏东教授保守的刑法解释理论,提倡保守的扩大解释,以人权保障价值的维护为核心,节制并严格限制对该类语词的扩大解释;具体解释路径是从“语词可能的含义”出发,以“国民预测可能性”及“立法目的符合性”进行扩大解释的结果取舍判断。
第七章结论部分是综合全文的概括总结,刑法解释的限度尤其是刑法扩大解释的限度一直是学界研究的重点与难点,至今依然没有定论,罪名认定中语词的扩大解释对于罪名认定和刑事入罪意义重大,本文以其限度为着眼点,希望从刑法扩大解释限度的一般性中探索出特殊性,以期首先能在入罪与出罪这一阶段把握好刑法适用的大门。
本文分为七部分,在第一章绪论部分试图归纳出研究的核心问题,即罪名认定中语词扩大解释过度并交代文章的研究背景及研究现状,明确研究的目标。
第二章引入“陆勇案”,通过对“陆勇案”中所涉销售假药罪的罪名认定及该罪中“假药”的扩大过度问题分析引出本文所探讨的主题,即对罪名认定中语词的扩大解释存在过度的问题,且此过度非但影响罪名认定的适当性,更影响入罪的合法、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明晰罪名认定中语词扩大解释限度的必要性,即涉罪名认定语词的扩大解释影响罪名认定结果的适当性,关涉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分,关涉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实现,能够为入罪之正当性提供依据,使刑法更加符合谦抑性的要求等。
第三章对问题类型化,具体揭示罪名认定中语词扩大解释的过度问题并予以评价,分两部分。首先,明晰扩大解释与罪名认定之间关系,其中影响罪名认定的语词是二者关系得以建立的桥梁。其次,对刑事立法及解释中存在的罪名认定中语词扩大解释过度问题进行归纳、分析、总结,揭示为满足刑法适用的形式逻辑需求而罔顾语词实质价值判断的不足。
第四章是关于罪名认定中语词扩大解释过度原因的探讨,分四部分展开。主要有相对罪刑法定原则为该类语词扩大解释的过度提供了空间,社会危害性的实质化冲动,语词自身具有的语言学特征干扰和类推及变相类推的存在等。
第五章是对罪名认定中语词扩大解释限度的明晰,此章的探讨兼具一般性与特殊性,欲把握限度离不开与该类语词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类推解释、体系解释以及目的性扩张等的比对、参照和辨析,在与其他解释方法的权衡与彼此联动中对此类语词的扩大解释予以规制,廓清其扩大范围。
第六章是关于罪名认定中语词扩大解释限度判定路径的探讨。首先,厘清限度需遵守相应原则,其中罪刑法定原则是根本,合理性原则为核心;方法上,需在以扩大解释的方法入罪时坚守刑法适用的形式理性与刚性,须刑法与行政法等各部门法各自定位清晰,态度上借鉴魏东教授保守的刑法解释理论,提倡保守的扩大解释,以人权保障价值的维护为核心,节制并严格限制对该类语词的扩大解释;具体解释路径是从“语词可能的含义”出发,以“国民预测可能性”及“立法目的符合性”进行扩大解释的结果取舍判断。
第七章结论部分是综合全文的概括总结,刑法解释的限度尤其是刑法扩大解释的限度一直是学界研究的重点与难点,至今依然没有定论,罪名认定中语词的扩大解释对于罪名认定和刑事入罪意义重大,本文以其限度为着眼点,希望从刑法扩大解释限度的一般性中探索出特殊性,以期首先能在入罪与出罪这一阶段把握好刑法适用的大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