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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在国外已蓬勃发展,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通过了《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理公约》,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制订了《国际保理惯例规则》。 国际保理种类繁多,它与委托代理、债权质押、信用保险有相类似之处,但仍存在本质区别。国际保理的法律性质是债权转让。 保理业务中存在进口商、进口保理商、出口商和出口保理商四个基本当事人,《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理公约》和《国际保理惯例规则》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了规范。在实务操作中,从进、出口商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保理合同到最终支付保理款项、进口商向进口保理偿付款仍存在一些法律问题。 应收帐款转让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送交进口商,转让通知可以撤销。进口商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时,进口保理商有权将受让的应收帐款退回出口保理商,直至出口商。进口保理商未获进口商付款时,除因进口商信用风险,均可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叙作保理后,进口商仍可行使抵销权,但需受到一定限制。 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成熟的国际保理市场,为促进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有必要对国际保理行专门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