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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八十年代末引进保理业务以来,该项业务已经取得了巨大的发展。现代意义上的保理作为一种金融服务和方式,集中了包括分户账管理、信用担保、贸易融资等多种职能,在金融、贸易等现代社会多个领域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本文首先试图结合学理与国内外的法律规定对“保理”概念进行阐明,进而通过保理业务之历史沿革与在中国的发展,对国内外关于商业保理的研究进行梳理,对商业保理法律基础的四种主张进行陈述,指出商业保理之实际运作在根本上乃是债权让与。第二部分讨论商业保理中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商业保理之法律基础在于债权转让,那么首先就应该明确何种标的物可以作为商业保理之转让对象。关于现存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本文指出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只针对特殊债权进行了限制。针对未来应收账款之可转让性,众说纷纭,本文将结合国际条约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对其进行讨论,进而肯定未来应收账款转让的有效性。然后,本部分着重考察禁止让与条款的效力。首先,基于历史和比较考察,指出关于禁止让与条款的三种主张,即有效说、无效说以及对抗说,然后介绍国际条约中关于禁止让与条款的规定,最后详述我国关于禁止让与条款的规定,得出本文主张,即禁止让与条款于应收账款之流动性有极大阻碍,应予否认。第三部分基于转让通知的视角分析商业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首先对转让通知的三种立法体例进行比较考察,指出通知主义较自由主义、同意主义更为恰切。基于通知主义的立法实践,分析转让生效要件下的通知之主体,然后就我国商业保理实践领域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讨论。第四部分依次讨论了应收账款转让中供应商、保理商、债务人的责任承担范围,并着重介绍了涉及债务人在应收账款转让当中的抗辩权和抵销权。第五部分基于多重让与,着重分析应收账款转让对其他第三人的效力。首先,该部分会进行比较法上的考察,然后基于我国《合同法》未对转让优先权进行明示的现实处境,指出未来我国可逐步建立登记优先制度,并对《合同法》相关条款进行改进。第六部分是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