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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历经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已成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皆认可的维护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一项原则。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旨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要求否认公司的虚假的“独立人格”,直接追究公司股东的民事责任,以实现在股东与经营相对人之间配置义务或责任负担的目标。我国《公司法》具有不足十余年的历史,虽然我国于2006年首次规定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意义重大,但是涉及条文较少,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对该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仍然渍乏。本文作者将采用比较的研究方法,通过对公司法人格甭认制度的历史回顾、理论基础、适用情形及适用要件进行研究,考察国外立法及司法并加以借鉴,从而对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加以探讨,在相关立法建构方面提出拙见,谨供智者参考,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司法人制度,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