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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加快诉讼进程,促进司法资源更合理配置,为案件的侦破提供新的出路。同时,被追诉人有机会通过认罪认罚获取相对轻缓的处罚,适用高效便捷的程序。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序运行要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为重要前提。当前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面临诸多风险与挑战,保障情况并不理想。本文以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为中心,从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现状入手分析,旨在提出系统和有针对性的自愿性保障建议,筑牢制度的“铜墙铁壁”,防范侦控权力随意侵害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同时确保“纸上”的权利能够落实为被追诉人“实享”的福利。全文共分为四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内涵与价值进行探究与评析。首先,从认罪认罚的事实基础、被追诉人的主观方面及追诉机关的客观行为等三方面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进行解析。其次,阐释了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理论依据——程序主体性理论和协商性司法理念,论述了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有助于防范冤错案件与保障人权、实现效率与公正的价值平衡以及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第二部分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考察和分析。研究发现,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侦控机关向被追诉人施加不当的压力或故意给予被追诉人错误的引导,损害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另一方面,被追诉人的认知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以致认罪认罚意愿的真实与自由难以得到保证。第三部分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不力的原因。一方面,制约监督缺位导致侦控机关超越合理限度行使权力,主要表现为侦讯手段失当及检察量刑建议失范;另一方面,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不到位,知悉权和律师帮助权难以从纸面走向现实,从而影响其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实效。第四部分探究如何更好地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进行保障。一是完善侦控机关的内部约束机制,建构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同时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活动予以规范。二是加大侦控机关的外部监督力度,构建庭前独立的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程序,健全违法办案的责任追究制度。三是强化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进一步落实被追诉人的知悉权,确保律师积极充分地参与诉讼全程,为被追诉人提供实质且有效的法律帮助,畅通被追诉人非自愿认罪认罚的救济渠道,细化被追诉人反悔权行使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