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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主体框架已经基本确定。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指出:“深化司法责任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其中,审判辅助人员制度改革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其改革的实效关系着司法改革大局的成效。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指出“要推进人员的分类管理,实现对审判辅助人员的有效管理”。审判辅助人员的职责主要是协助法官工作,其类型主要包括法官助理(编制、聘任及实习)、书记员、司法警察等,笔者研究的重点对象正是其中的法官助理。为此,本文从法官助理制度改革在地方的实践情况出发,以C市的Z法院(中级人民法院)、G法院(基层人民法院)、W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为调查样本,较为全面地搜集、总结了样本法院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相关措施和经验,对编制法官助理、聘任制法官助理、实习法官助理三类不同类型法官助理在职责行使、考核机制、职业晋升、业务培训、薪资待遇等多方面进行对比分析,剖析其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法官助理制度的实施效益作出客观评价,最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优化法官助理制度的路径。除导论和结论以外,论文正文总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阐述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背景、法官助理的内涵及其类型区分。第二章对Z法院、G法院、W法院三个样本法院法官助理制度的实施情况予以系统归纳与整理,分为法官与法官助理的配比模式、职责范围、职务晋升和交流转任、培训考核等四个层次;同时,文章以Z法院、G法院、W法院法官助理制度的运行情况为基础,深入剖析法官助理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了深入挖掘问题,强调类型化区分,笔者对问题部分采取共性与个性两方面予以探讨:一方面对三种类型化法官助理存在问题的共性予以阐述;另一方面针对性地探讨不同类型法官助理存在的问题,突出编制法官助理、聘任法官助理、实习法官助理各自问题的特殊性。第三章从效益评价原则、效益评价指标和法官助理的类型化对比等多重立体维度,通过对样本法院调查获得的多项数据进一步加工分析,客观中肯地评价三种类型法官助理制度在改革之后的实际运行过程中是否对法官高效审结裁判案件真正有所裨益,并产生实际效果。第四章通过学习借鉴美国、德国、日本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官助理制度管理规范,为我国全面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提供模式或经验。第五章提出进一步完善法官助理制度的路径或措施,主要从以下四个角度提出建议:一是准确界定法官助理的角色定位,二是科学配置法官助理比例,三是健全法官助理的法律制度保障,四是构建法官助理类型化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