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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律师制度在维护人权以及推动法治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的律师行业起步比较晚、发展时间短,律师共同体的进一步发展遭遇了多种因素的制约,不完善的律师职业伦理就是这些制约因素中格外突出的一项。如何重建律师的职业伦理,是律师职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律师职业伦理主要是指顺应律师职业共同体在职业活动中的普遍本质要求而形成的人伦关系原理,它是与律师的职业相伴而生的,随着律师职业的发展而发生变化。作为一种伦理现象,律师职业伦理是由伦理关系,伦理实体,伦理规则和伦理秩序四个要素构成的。
律师的司法实践活动是一项接触面甚广的社会性人际交往活动,律师职业伦理的功能也相应地由多个不同方面组成,凭借律师面对不同社会群体所应承担的职业伦理责任而得到展现,主要包括为律师定位自身角色、维护职业共同体的团结、保障当事人权益实现、推动法治建设前进四项功能。
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执业时所内在信奉的道德理念,以及在其履行职业责任时必须要遵循的行为规范。律师职业伦理致力于以公正为根本价值取向来显现律师职业活动的伦理性,律师职业道德则是律师职业伦理最高水平的发展阶段,律师职业伦理的普遍性需要通过职业道德得以现实化。律师职业伦理向律师职业道德发展的路径主要由三个步骤组成:首先,通过认知培养律师共同体的职业伦理意识;其次,将伦理价值精神内化为律师的德性;最后通过实践将律师个体的德性外化为德行。
我国律师职业伦理经历了百年发展的历程,但由于现实中矛盾冲突的不断涌现,使律师职业伦理的构建显得困难重重,非伦理性与非道德性的日益凸显就是构建中亟待解决的两大问题。因此,当代中国的律师队伍建设必须重构律师职业伦理。重构律师职业伦理有下列主要举措:首先要建构完善我国律师职业伦理的价值目标;其次是加强律师职业伦理建设,最后还要注重律师的职业道德修养。从具体制度的层面设置构建律师职业伦理的措施,将律师职业伦理转变为具有规则性、现实性、针对性的职业道德原则与职业行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