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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保护请求权,一般是指占有人在占有被侵害时可以请求侵害人回复其圆满状态的权利,其作为一种占有保护的制度延伸而发挥作用,旨在维持占有事实及秩序的原状。占有具有法律上的公示效力、推定效力与保护效力。占有制度及占有保护请求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价值取向在于维护占有事实状态及相关社会秩序的稳定及引导形成良性交易观念。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拥有各自独立的作用空间,两者的区别源自于请求权基础、权利主体、法律效果、举证责任、行使期间等方面。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应为客观上对特定物实施了占有的占有人,而法人也可以成为占有人,因为其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有能力对特定物实施完全的占有与支配,由此形成某种基于占有形成的社会秩序。在特定的民事纠纷或争议中,产生或启动占有保护请求权往往需要具备一些事实层面的基本前提。这些基本前提的存在使得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成为可能,也可以称之为占有保护请求权行使的构成要件或成立条件。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基本前提在于客观上有侵害占有行为的存在,还在于法律禁止规则的存在与施行,亦在于违法阻却事由的缺位。基于对既定占有秩序的维护,要肯定无权占有人在占有受到他人侵害时可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基本结论。在间接占有的场合,也有必要赋予占有人占有保护请求权。出于实现占有制度及占有保护请求权应然功能的考虑,对于特定物进行占有和支配的共同占有人都有权主张与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制度运行的预期效果在于恢复占有事实的原有状态。根据实际中对占有事实进行侵害的不同行为类型,占有保护请求权制度的具体措施会发展为不同的走向,而从权利类型化的角度来说,占有保护请求权就会被划分为不同的具体种类,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及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占有人在其占有物被他人侵占的情况下得请求其返还占有物的权利;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又称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是指占有人对于他人针对特定物实施的妨害其占有实施状态完全实现的行为,可以请求行为人采取措施对相关妨害予以排除的权利;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又称为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是指在占有人针对特定物的占有事实状态受到一种现实的威胁或处于危险之中时,占有人可以请求行为人消除妨害、消除威胁或危险的权利。法律对于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期间予以明确规定具有正当性,对于占有保护请求权行使期间的性质,可将其归结为除斥期间的特殊形态或给予其独立的理论地位。占有保护请求权基本理论研究中,虽然问题庞杂,但经过系统分析不难发现,不论在学术研究中还是法律实践中,占有制度及占有保护请求权制度总是在一定程度上与物权制度及物权请求权制度争夺生存空间。其实,两者在确立制度的基本取向方面就是沿着不同的方向前行的,占有关注的是占有秩序及社会秩序,而物权则主要关注个体权利的实现与不受侵犯。因此,两者在发展过程中并不存在根本性的冲突,而应在各自的领域中充分发挥有益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占有”及相关权益的价值肯定会不断扩大,占有制度及占有保护请求权制度的作用空间亦会不断得以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