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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构作为“最有效的争端解决机构”,一直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近些年,学者们对WTO争端解决中的司法能动主义问题研究的较多,这不仅对进一步完善WTO争端解决机制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可以更好地分析其对WTO争端解决带来的影响,并预测其发展趋势。本文认为,目前WTO争端解决中存在的司法能动主义现象只是过渡性现象,从长远看,WTO争端解决奉行司法能动主义不可取。除了前言和结论,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司法能动主义的概述。本章讨论了司法能动主义在国内法上的含义和在多边贸易体制争端解决实践中的含义,其中分别分析了司法能动主义在不同国家语境中的含义,GATT与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的司法能动主义以及国内司法能动主义存在的合理性。第二章探究了WTO争端解决实践中司法能动主义的诱因。本章首先分析了WTO规则层面的原因,其次分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最后分析了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比较法影响。第三章阐述了WTO争端解决实践中司法能动主义的主要表现。这主要是“法庭之友”问题和非贸易价值的引入。第四章分析了WTO司法能动主义面临的危机及可能的发展。虽然国内司法能动主义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WTO司法能动主义却存在合理性危机,主要表现为:(1)与WTO追求的目标和价值不符;(2)与WTO的条约性质不符;(3)与国家主权原则相冲突;(4)暴露了大国倾向性;(5)破坏了WTO机构性的平衡。在此基础上,提出不主张将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能动性两个概念作区分的观点,认为WTO司法能动主义不可取。目前,DSB奉行司法能动主义解决纠纷只是一种过渡性产物;长远来看,实现成文化法制应当是WTO的最终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