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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分前言、正文、结论三部分。前言部分通过阐述风险投资在知识经济时代所发挥的催化剂和推动器作用,中国引进风险投资二十余年未能形成风险资本的良性循环问题的提出,引出了本文的写作意图:风险投资在中国停滞不前的根本原因在于——严重的制度短缺,要想实现风险投资在中国的发展,当务之急要建设和维护鼓励高新技术风险投资的法律制度环境。正文部分以本人认为规范风险投资最为关键的风险投资组织形式、风险投资资金准入制度、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三个方面为视点展开论述,并提出相关的法律对策:第一章为绪论部分,阐述了风险投资的经济和社会功能、风险投资的特征、与传统金融投资的区别等内容,意在指出研究风险投资的必要性。此外对美国风险投资相关法律调整的经验及我国的立法现状进行了介绍和评价。第二章通过对公司制、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组织模式的比较分析说明美国等国家采用有限合伙制建立风险投资机构的合理性。之后指出我国风险投资组织模式的现存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制定《有限合伙法》,在《公司法》中增加关于两合公司的规定。第三章指出由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风险投资资金来源的限制,有必要完善养老保险基金、外资引进等相关法规来拓宽融资渠道。第四章论述了我国风险投资完善其退出机制关键在于加快二板市场的筹建,以及建立二板市场需要采取的法律措施。结论部分重申法律保护、制约风险投资的重要性并呼吁建立专门针对风险投资业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