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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95年,外经贸部就颁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之后又陆续颁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商务部又于2003年颁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在2004年,外商投资性公司的立法终于在商务部修成正果,去掉“暂行”的帽子,并在两年之后又得到了进一步补充。为了更好的认识此种外资投资形式,在法律上对其有深入透彻的了解就尤为必要。文章第一部分探讨了外商投资性公司本身的内涵。首先指出了外商投资性公司的三个特征,即从事直接投资而非间接投资,能够为外商投资性公司所投资企业的生产提供服务、研发和融资支持,是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独立法人。其次,从三个方面对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构成要素进行了探讨,指出了外商投资性公司是需要具备合格外国投资者并需要满足特定出资要求的以“直接投资”为目的外商投资公司。最后,分析了外商投资“三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内资投资公司与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异同。文章第二部分探讨了外商投资性公司的设立问题。作者简要分析了外商投资性公司和其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接下来再就外商投资性公司能够经营的范围进行简要分类,并就其能够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了综述。文章第三部分探讨了外商投资性公司运营和监管。作者指出了“转移定价”的概念、构成要素、主要方法及我国目前的监管措施,并对如何完善监管提出了建议。然后,作者分析了“直接投资”和“外商投资性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概念,并探讨了外商投资性公司所投资企业的设立问题。针对外商投资性公司国内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问题,作者解读了新近颁布的《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并提出了完善监管的建议。最后,作者对外商投资性公司的监管提出了四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