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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理论起源于1897年3月德国的“癖马案”,以后由德国规范责任论者建立其理论体系并予以发展。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的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深受其影响。本文主要就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本质、期待可能性在犯罪论中的地位及其与罪过的关系、期待可能性的判定标准、适用范围等几个基本问题,以及如何将期待可能性理论融入我国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等问题作了一些探索。 期待可能性是对人的意志的相对自由的反映,是对客观条件限制人的意志自由的作用的承认。期待可能性对罪过心理以至刑事责任的影响,实质上是对人的意志自由的影响。因此期待可能性是刑事责任能力的一个构成要素,而不是与刑事责任能力、故意和过失并列的第三要素,也不是故意和过失的构成要素。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精神无障碍,就可以推定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行为时无期待可能性,或期待可能性减弱,则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也相应地丧失或减小。 无期待可能性可以作为故意行为的阻却责任事由,并且可以超法规适用,但须严格限制。同时,判定期待可能性有无的标准也应以行为人的个体标准为主,结合一般人的情况确定。 期待可能性作为刑事责任能力的一种构成要素,可以引入到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中来,从而把犯罪主体的层次结构由目前的“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健全)”,修正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精神无障碍(积极的、原则的要素或称主体自身的要素)+期待 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可S以生(消极的、例外的要素或称客观外在的要素)”,以完善犯罪构成理论。 同时,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可以解决我国刑法中排除社铂害性行为的理论与 犯罪构成理论在嫩上相互矛盾的问题,也使紧急避险、部属执行上级命令等 行为得到合理的解释。 我国刑法虽无任何“期待可能性”的字样,却是包含了丰富的期待可能性 思想。借鉴期待可能性理论有助于洲门更深入地理解和领会我国刑法中的具体 规定,更准确地适用法律;也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一些疑难案件;有 助于缓解我国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情(理)与法冲突时无所适从的尴尬周面,使 刑事司法更具理性和人道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