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外观设计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权权利,能够有效保护外观设计权利人的产品外观新式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是国家为了鼓励设计创新而建立的有关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予、无效以及保护的制度。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申请人以设计图片、简要说明等信息的公开换取专利设计在某个时期的独占权。在专利的保护期内,未经过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实施其专利。由于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因此无法避免一些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现有设计被授权。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专利法》第62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即现有设计(技术)抗辩制度。由于新《专利法》第一次对现有设计抗辩作出规定,在理论探讨与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方面的争论。例如,用于抗辩的现有设计范围是什么?在进行现有设计抗辩时,是否直接将被控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比对,还是需要引入被控侵权设计与授权专利设计的比对?本文试图通过阐释现有设计抗辩制度的基本原理,讨论提出的问题,并给出笔者的观点。本文第一章介绍了现有设计抗辩制度的基本理论知识,包括现有设计抗辩的内涵、现有设计抗辩制度的立法依据与现有设计抗辩的法律后果,使读者对现有设计抗辩有个初步的了解。接着,明确“一般消费者”应该具备的特点,提出一般消费者标准要灵活运用,并指出现有设计抗辩判定方式。本文第二章介绍了用于抗辩的现有设计范围。可用于抗辩的现有设计既包括与现有设计相同的设计,也包括与现有设计极为近似的设计。同时,对几种以特殊方式公开的设计能否作为抗辩的现有设计进行了讨论,并给出了笔者的看法。第三章主要介绍了现有设计抗辩的判断。认定现有设计抗辩能否成功,只需将被控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单独比对,根据整体对比的原则,得出被控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并通过中美的两个案例分析了整体对比原则的具体运用。第四章提出了完善现有设计抗辩制度的几点建议。明确了可用于抗辩的现有设计范围,并明确提出,判定现有设计抗辩能否成功只需将被控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对比。最后,提出整体对比原则应注意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