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家庭农场”这一家庭承包经营的高级形态,乃是包括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四大形态之一,此“新型”乃相对于“传统”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而且亦可称为并无本质差异但实际外延更为狭窄的“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并较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更具典型性。当下,在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等的高度重视与大力推进之下,亟待进行家庭农场等的规范化与制度化的建设。事实上,当前家庭农场所呈现出的“政策性非法形态”已然成为阻碍其市场化、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发展的重要因素,特别是立法上的缺失导致其主体地位不明。因而,我国家庭农场法律规制问题应坚持宏观上的商事主体地位之肯定,并在微观上针对其具体形态进行对应选择。与此同时,基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法治要求,诸如《公司法》《土地承包法》等,也为家庭农场立法提供了借鉴。所以,积极推动诸如《家庭农场法》抑或《家庭农场条例》等的制定,则势在必然,亦当然可行。本文共分为七个部分,主要基于家庭农场的商事主体定位并针对现实中的法律困境,重点展开法律规制上的制度构建。第一部分为绪论。本部分明确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开展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对主要创新进行阐述。第二部分为家庭农场的基本认识。本部分通过对家庭农场的基本概念、现实形态等的多维分析,以及与各临近的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横向比较,从而奠定家庭农场的认识基础。第三部分为家庭农场的主体地位分析。本部分概述了家庭农场现有民事主体理论,同时对商事主体构成要件进行梳理,并契合公司法改革之精神,为家庭农场的主体定位奠定法理基础。第四部分为家庭农场的域内外模式与重要启示。本部分分别梳理域外家庭农场的几种典型模式,并通过与我国几大典型模式横向比较,以理性借鉴可“为我所用”之有益经验。第五部分为家庭农场面临的法律困境。本部分在分析家庭农场主体地位不明的基础上,对其认定标准、监管及退出机制等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揭示其所面临的突出法律困境。第六部分为家庭农场的法律规制。本部分重点提出确立主体地位、修正认定标准、完善登记规则、强化监管及退出机制等法律规制措施。第七部分为结论。我国家庭农场法律规制应着力于四大方面:一是商事主体形态下的“精准定位”,二是既有认定标准的“重新修订”,三是内部法律关系间的“区分对比”,四是全程性的“有效进入、多元监管、有序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