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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立法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教育立法。新桂系时期的中学教育立法实为广西地方实力派发展与争斗的产物。本文以新桂系制定教育法规的内容为分析对象,在系统考察新桂系时期广西中学教育立法演变的历史过程的基础上,对不同阶段中学教育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与立法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探讨,进而总结出新桂系时期广西中学教育立法的主要特点及其历史作用和影响。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新桂系时期中学教育立法的基础和条件。主要是从经济、思想、政治三个方面来考察新桂系实施中学教育立法的社会背景。明确指出,新桂系时期广西中学教育立法是在多方面因素的推动下产生的,由于广西中学教育立法是新桂系在政治和军事上的需要,因而具有浓厚的地方军阀政治和军事色彩。第二部分:新桂系时期中学教育立法的演变进程及其特征。主要根据立法内容的阶段性特点将新桂系时期中学教育立法的演进过程分成四个阶段:一是围绕三民主义的立法阶段,二是以三自政策为原则的立法阶段,三是以三自政策和抗战相结合为原则的立法阶段,四是融入中央政府的立法阶段。与此同时,对各个阶段的立法内容及其实施状况作了详细论述。第三部分:新桂系时期中学教育立法主体分析。新桂系时期的中学教育立法主体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延续性。根据其变化情况,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25年到1938年,第二阶段是从1939年到1949年。以此为划分,着重考察了各个时段中学教育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从单一的立法主体逐渐发展成多样化的立法主体,立法人员来源从地域的集中性发展到地域的相对均等性,这些都表现了一定的民主性。第四部分:新桂系时期中学教育立法程序分析。新桂系时期的中学教育立法程序随着立法主体变化而变化,具有从简单程序发展到繁复程序的过程,其后期的立法程序具有二次决议的特点。第五部分:新桂系时期中学教育立法的主要特点。从每个阶段的变化及其原因来看,新桂系时期的广西中学教育立法是以蒋桂之间矛盾的变化为立法依据,而贯穿其始终的为自卫政策,各地民族交往程度与实施效果关系密切,而在立法功能上则显示了中学教育立法的功利性。第六部分:新桂系时期中学教育立法的历史作用。中学教育法规的制定不仅对中学教育具有重要影响,而且对社会各方面都产生了较大影响,在对中学教育的推动、对抗战的宣传和支援以及对教育法制思想的实施等方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总之,新桂系时期的广西中学教育立法是新桂系旨在维护集团利益、谋求自身发展而进行的尝试。这种尝试在内忧外患的情况下,凸显出浓厚的军事、政治色彩,然而却也带来了新的风气,譬如立法的参与、提议、决议等都带有一定范围的民主,教育法制思想的实施也使广西教育开始步入具有近代意义的法制轨道。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新桂系实施中学教育立法是从其自身的根本利益出发的,相对来说,它的所谓民主和科学,只局限在一个小范围之中,并且其所谓的民主与科学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客观因素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