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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发展,因环境污染、产品质量、虚假广告等引起的侵犯众多当事人民事权益的纠纷不断增多。面对这种群体性纠纷,传统的诉讼制度已经无法解决。为了一并解决众多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达到诉讼经济之目的,世界各国建立了各自的群体诉讼制度。其主要包括美国的集团诉讼,德国的团体诉讼,日本的选定当事人诉讼及我国的代表人诉讼。 群体诉讼作为一种诉讼制度,有一些共同的特征:首先,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这是群体诉讼制度最典型的特征;其次,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共同的利害关系;再次,未参加诉讼的成员的权利实现具有间接性;最后,判决效力具有一定的扩张性,这是为了达到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目的。 群体诉讼价值与功能至少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其一,群体诉讼具有追求公益效果的理念和功能;其二,群体诉讼有利于诉讼经济和效益;其三,群体诉讼有利于保障弱势群体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其四,群体诉讼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 现代各国的群体诉讼制度有共同点但又很不相同,且各国民事诉讼相互影响相互借鉴的趋势在加强,因此,有必要对国外不同的群体诉讼模式进行分析比较,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以期完善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美国集团诉讼是指一个或数个代表人,为了集团成员全体的共同的利益,代表全体集团成员提起的诉讼。法院对集团所作的判决,不仅对直接参加诉讼的集团成员具有约束力,而且对那些没参加诉讼的主体,甚至对那些根本想不到的主体,也具有约束力。它在保护受害者权利、解决群体纠纷方面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其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具有预防保护和损害赔偿救济的双重功能,能使小额受害者的权利得到救济。但是,它也有自身难以克服的缺点。 德国的团体诉讼是一种通过制定实体法来赋予某些团体诉讼主体资格和团体诉权,使其可以代表团体成员提起、参加诉讼,独立享有和承担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并可以独立作出实体处分的制度。团体诉讼的立法、理念、功能及运作实况等方面与其他群体诉讼制度大不相同,是以实体法为中心建立的专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