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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是指通过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些环节、步骤加以简化,从而使案件得到快速处理的特别程序,是一类程序的总称。刑事简易程序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公正和效率,能否在公正和效率间找到平衡是考察简易程序是否正当的重要标准。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多元独立价值中,保障人权和追求和谐也是简易程序的重要价值取向。刑事简易程序在世界范围内已得到了广泛应用。在简易程序的类型设计上,国外有代表性的主要是辩诉交易程序、处罚令程序以及简易审判程序三种。我国现有的刑事简易程序类型有两种,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和司法解释确立的普通程序简易审。由于立法理念、立法技术的限制,也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限制,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过于粗疏、原则,存在着一些不能适应刑事审判实践需要和刑事诉讼发展趋势的缺陷,主要表现在:立法简单、模糊;适用面窄,形式单一;被告人缺少程序选择权;没有强化律师辩护制度。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是司法实践部门在司法改革中创造的,并通过司法解释在全国进行了推广。简易程序立法中的某些重要缺陷在普通程序简易审中同样存在,主要是:没有赋予被告人程序变更权;缺乏指定辩护的硬性规定;酌情从轻处罚幅度不明确等。通过对域外刑事简易程序模式的借鉴以及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现状的分析,笔者建议对我国刑事简易程序进行修改完善:要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加强对被告人的权益保障,做好运行环境、配套措施方面的改革。并对多元化一审刑事简易程序模式作如下构想:增设快速移送审判程序和轻微罪书面审理程序,对现有的两种简易程序进行适当改造,从而形成案件从轻到重、程序从最简易到比较简易的阶梯式排列的多元化一审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