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社会的发展必然伴随着矛盾,但是如果对矛盾纠纷不加控制而任其发展,则社会秩序必然会受到很大影响。当今社会都会面临着解决矛盾纠纷重大挑战,尤其是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发展的高速时期、社会转型的关键期,所以各类民事案件急剧增多。面临大量的案件和不同的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与之相适应的解决程序。我国法院通过司法权力来处理民事矛盾纠纷一般有两大途径:一是审判,一是调解。而法律却不是万能的,因为法律规范发展滞后于社会生活,尤其是在新旧秩序交替的临界地带,给柔性见长的调解制度提供了巨大的发挥作用空间。受之于我国传统的文化,法院调解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从古代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及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它一直是法院民事审判中的主要运作方式,现我国已经形成“调解型”民事审判模式,调解在一定程度上对纠纷的迅速解决及纠纷双方的团结起到了积极作用,有力的节约了本已经很紧张的司法资源,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了巨大的力量。但随着社会体制的转轨,调解结案方式的弊端也日益暴露,调审合一的调解模式,法官兼具调解者和审判者双重身份,为了达到调解的目的,法官容易久调不决,甚至以判压调,在各种利益的驱使下,还可能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这与我国法治社会着重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而不是息事宁人得目的相违背,并且这样的方式阻碍了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此外民事调解也有着诸多缺陷,而这些都亟待解决。近些年来调解制度的存废之争、强化弱化之争、调解模式构建之争不绝于耳,法院调解制度的种种弊端被学者不断挖掘和批判。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问题、弊病不少,但绝对不是无法根治的顽疾,只要把握法院调解制度是根据当事人意志进行的制度,就能充分发挥该项制度的优点。本文在写作过程中试图从四个方面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进行研究,希望可以通过改革来完善调解制度的不足之处,以使这项制度更加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司法为民和司法便民。本文第一部分重点介绍了当前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以及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的相关问题。首先介绍了自愿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以及合法性原则是我国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中首先应当遵循的三个原则,本文详细介绍了这三个原则的立法初衷和适用情况,简单介绍了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在对我国民事案件调解制度的研究上有更深刻的认识。第二部分本文介绍了我国民事案件的调解制度的现状,以及这项制度的优点和弊端,运用了数据等分析方式,介绍了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凸显了当事人在解决纠纷过程中的程序主体地位;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有助于消解当事人因诉讼引起的人际关系的紧张等;调解可以节约法院的司法资源,节省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等优势,也简单叙述了我国民事案件调解制度的弊端。通过研究和大量的调研可以发现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指责和批判多集中在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原则适用上,本文分析了三个原则适用上的弊端及其问题产生的原因。第三部分本文重点介绍了虽然我国调解制度有自身设计上的缺陷导致的种种弊端,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民事调解制度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上发挥的巨大作用,认识到这项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随着时代发现所面临的挑战。第四部门本文介绍了法院调解制度的发展改革趋势,首先是要构建我国的多元化调解制度来化解部门矛盾纠纷并借鉴国外的经验,审判分离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诉前调解机制。法院调解是近年来学界研究的热门话题,法院调解制度不是一个孤立的程序,其功能的发挥与审判制度和诉讼外的调解制度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调解制度的有效利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社会矛盾,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在矛盾曲折中前行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也不例外,本文通过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深入研究分析,期望为我国法院调解的改革提供素材,为这项制度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