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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税收争议解决机制重心开始逐渐移转,税务司法专门化的趋势日益加强,涉税争讼在数量上逐年增加,争议焦点的内容也开始呈现多元化、精细化的发展态势,实践中围绕税务行政诉讼证明规则而引发的争议不断,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导致税务机关败诉的案件量骤然上涨。尤其是,伴随着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不断推进,诉讼证据证明问题的重要性越发凸显。诉讼之关键在于证据,证据制度之核心则是在于证明标准。税务行政诉讼作为特殊的一类行政诉讼,其证明标准适用一般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即可。然而,现行法律不仅没有对一般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作出详尽规定,也没有兼顾到税收争议案件的特殊性,因而直接导致税务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适用亦不规范。从法律文本层面来看,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税务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适用的规范力度明显不足,呈现出立法条文数量特别少,条文的内容单一且操作性较低,法律效力层级不高等特征。从税法实践层面来看,由于税收事实的认定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轻程序”的思维、税务行政诉讼中缺乏专门的证明标准适用规则,导致税务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与涉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界限不明、税务行政诉讼与税收行政执法中适用的证明标准不协调、税收证据证明力优势与证据数量优势相混同之类的问题尤为突出,已然严重阻碍了我国税收法治的进程,使得税务行政执法风险增加、税收争议得不到有效解决以及税收司法公正性减弱。为完善我国税收司法制度,切实保护纳税人基本权利,解决税收行政争议,降低税务行政执法风险,一方面,理应从涉税争议事实证明的阶段性、涉税争议案件诉讼证明的难易程度、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情况以及国家财政利益和纳税人权益的衡量等四个方面明确税务行政诉讼中适用证明标准时应考量的因素。另一方面,从实际操作层面规范税务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的适用。具体而言,税务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的适用必须依据不同类型的税收行政争议事实而适用不同层级的证明标准,即根据税务行政处罚、税收行政强制以及税务行政处理等三种情形,将清晰而有说服力证明标准细分为三级具体标准,并为其设定相应的判断条件。与此同时,还应构建有序的税务行政诉讼三级标准适用规则,建立严格的税务行政诉讼证据审查制度,设置完整的税务行政诉讼裁判说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