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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已在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成功实施。就中国而言,从2004年1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着手开发股指期货算起,至少已历经四个年头。目前,国内股指期货相关技术上和制度上的准备基本成熟。股指期货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国内金融市场的面貌,特别是在做空机制的引进上,将颠覆中国金融市场现有的思维模式。无论是股指期货交易的保证金机制所产生的杠杆效应,还是每日结算制度产生的对投资者短期的资金压力,乃至期货高于现货市场的敏感性等等,都是管理层和普通投资者应该考虑的问题。由于中国股指期货尚未推出,本文更多的是从规范分析的角度论证,并结合其他地区股指期货运行情况,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建议。全文共包括前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正文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主要介绍股指期货交易风险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以及对股指期货交易风险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本文中所指的法律规制是个广义的概念,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即法律规制组织架构和制度规则体系。第二章介绍美国和新加坡对股指期货风险法律规制状况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美国是期货市场发展历史最为久远的国家,其监管模式、理念很具代表性;新加坡作为新兴市场的代表,具备后发优势,对中国更具借鉴意义。第三章主要分析我国股指期货交易风险的法律规制现状与存在问题。目前我国股指期货交易风险法律规制的组织架构分为三个级别:即中国证监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业协会、期货公司及其他交易主体等三级架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其他规章细则及内控规范等共同构成上述三级架构的支撑。从交易层面看,根据中金所规定,风险控制办法可分为结算制度、价格限制制度、仓位管理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等四类。第四章针对我国现行的对股指期货风险法律规制的不足,提出相应的建议。这些建议包括:完善法律法规、配套细则和投资者保护制度;理清三级架构的定位;法律适用层面的制度完善以及监管方式的转型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