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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抢劫罪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罪有很多相似之处,再加之社会现实和犯罪人行为方式的复杂性,致使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犯罪和抢劫罪在很多时候纠缠在一起,长期以来一直是困扰司法实务界的问题,也是学术理论界争议较多、探讨较多的问题。本文从一个案例入手,同时借助于其他案例,通过案例分析报告的形式,对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区别、联系以及理论界关于如何在实务中区分二者的观点进行了研究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本文共分三大部分,约一万五千字。第一部分: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具体包括:(一)案由和案件的基本情况。(二)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的唐某案的案件事实。(三)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人民检察院指控唐某等五名被告犯有绑架罪,而唐某辩称自己的行为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蒋某等其他四名被告及其律师辩称四名被告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四)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理由。(五)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五名被告人均构成绑架罪。第二部分法理分析。在本部分,详细探讨了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总结了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区别和联系。在对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探讨之后,又对理论界存在的关于区分绑架罪和抢劫罪的理论误区进行了探讨,指出并论证了一下两个观点:1.绑架罪的勒索对象并不局限于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可以是被绑架者本人,区分绑架罪和抢劫罪,不能仅仅以勒索对象是“第三人”为标准。2.当场、当时勒索财物也不能成为区分绑架罪与抢劫罪的标准。在对这两个观点进行论证过程中,作者既采用了很多现实中发生的真实案例,也选用了被作为司法考试试题的经典案例。第三部分是研究结论。在本部分主要阐述了研究结论,结论一是:单凭勒索对象是不是“第三人”,不能把绑架罪和抢劫罪区分开来;单凭是否当场提出勒索,也不能把绑架罪和抢劫罪区分开来;要想把绑架罪和抢劫罪区别开来,必须从二者构成要件的差别中去综合考虑,因为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某种犯罪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只有绑架罪和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才是区别绑架罪与抢劫罪的真正标准,离开了这个标准,利用其他任何捷径都容易出现偏差。结论二是:绑架罪中的勒索和抢劫罪中的索要,二者的区别不在于勒索对象的不同,二者之间的根本的区别在于实现方式的不同。在确定犯罪人的主观方面时,犯罪人对索要财物是否“在场”的认识,是划分抢劫故意和绑架故意的关键所在,因此也是区分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关键之一。最后根据研究结论,分析了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五名被告人均构成绑架罪的法理,肯定了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