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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修改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明文禁止侦查机关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均对此规定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这一立法举措也被理论界视为中国已经具备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雏形,迈出了同国际刑事诉讼接轨的关键步骤。然而,从1998年云南的杜培武案到2002年辽宁的刘涌案,所暴露出来的非法证据问题已经远远超出了立法规定的预期。法律不仅对非法实物证据的相关问题予以回避,并且更为严重的是,一旦被告人提出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申请,必然涉及到非法证据的证明问题,但究竟应由谁来承担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这种证明责任应当达到何种程度?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的表述,导致所谓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几近瘫痪,基本沦为摆设。“‘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形象的法谚一语道出了证明责任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关于非法证据证明责任问题的立法缺失不仅影响到非法证据制度体系的完整性,也严重阻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身的实践执行效果。本文共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介绍本问题提出的背景、研究的目的与意义和拟采取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刑事非法证据证明责任的相关概念。采用历史考察与现状归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国内与国外的双重视角,科学界定非法证据、证明责任的含义。第三部分:刑事非法证据证明责任的基本理论。涉及非法证据证明责任的制度价值、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非法证据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观点、非法证据证明责任的分配依据、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等问题。第四部分:国外的刑事非法证据证明责任制度。考察美国、英国、德国、日本、俄罗斯关于非法证据证明责任的立法规定与实践做法,并对国外的非法证据证明责任制度进行系统的梳理。第五部分:我国刑事非法证据证明责任问题的反思。以当前的立法规定为切入点,反思司法实践中多样化的处理方式,客观评价目前存在的问题,为制度构建提供现实条件的支撑。第六部分:我国刑事非法证据证明责任制度的构建。确立被告方提出动议与控诉方证明的证明责任分配机制,实行分类化的证明标准模式,构建完整的非法证据体系,并以非法证据证明责任制度的实施程序与配套措施作为制度运行的保障。第七部分:结论。客观评价本项研究的创造性工作以及存在的不足,提出未来的研究方向或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