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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制度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制度,担保制度的建立增加了债权人受偿的几率,降低了债权人在交易中的风险,从而能更多地满足债务人融资的需求,进而促进经济的发展。许多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都会有融资需求,尤其是中小企业,因此公司间相互担保就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鉴于目前我国的担保制度尚不完善,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同时降低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研究我国现行的担保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能力、决策机关及程序及对外担保的限制等问题,我国现行《公司法》都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在这方面应该算是一项较为成熟的立法。但是,《公司法》的不足在于对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都过于程序化,缺乏实质的刚性标准。《公司法》将公司对外担保的很多权力都赋予了公司章程,但对于违反公司章程所能导致的后果却有具体规定。本文开头引言,由现行《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引出问题所在,列举了公司违反章程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担保可能存在的几种情形。本文的核心部分,第一部分首先论述了公司在提供对外担保时,有必要通过公司章程对此加以限制,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也表明设置这些限制对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是非常有必要的;其次分析了依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对公司对外担保加以限制,一是公司章程规定有条件的允许公司对外担保;二是公司章程明确禁止公司对外担保。其中有条件的允许对外担保又包括对决议机关、决议程序及担保限额等进行限制。第二部分是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比较法考察,阐述各地具有代表性的担保制度,对英国、美国、台湾这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进行比较,并且实践效果也各不相同。第三部分主要从《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范性质、公司章程的效力及债权人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决议的审查义务等角度,对公司在违反章程的情形下,对外从事的担保行为及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的不同观点的理论基础及合理性进行了归纳,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笔者对这些问题的观点。第四部分是关于公司违反章程对外担保有效的前提要件及正当性理由的论述。公司违反章程对外担保有效的唯一前提要件是债权人的善意,并对债权人善意的推定标准进行了阐述。同时在现代交易及私法原则中,一些基本的交易原则也同样构成了公司违反章程对外担保有效的正当性理由,这些原则包括信赖保护原则、效率原则、保障交易安全及维护合同稳定性原则等,遵守这些原则,都会将公司违反章程对外担保的行为指向有效。本文的最后一部分结论,是对论文的一个综合性的论述,同时指出了对于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立法中有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