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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2013年12月对公司法进行修改,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公司资本制度。本次《公司法》的修改,是在党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指导思想下进行的,最主要的一点就是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改“实缴制”为“认缴制”,并废除了验资制度,有限公司不再设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这在我国公司法历程上一次重大的改革,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效率,鼓励创业,大大降低了公司准入的门槛。但是,参照其他先进国家的《公司法》立法经验,我国的《公司法》在效率上还是明显不足,未能充分体现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同时在维护交易安全的立法措施上没有完全同步,在“效率”和“安全”的双重要求上都还有可提升和完善的空间。主要表现为,在效率方面:股东的出资形式仍然受到限制、公司的增资条件和转投资条件均也受到限制;在安全方面,主要体现为现有公司信用体系面临严重挑战、实缴资本缺乏登记和公示、相关法律适用冲突等方面。此外,也包含相关配套措施的不完善等等。而这些,都是在本次法律修改的过程中未涉及到的问题。众所周知,在世界上有着先进公司立法的国家主要有英国、美国、德国和日本,英国是公司立法的起源地,美国虽然有着较短的国家历史,但是其完善的公司立法却是世界瞩目,德国、日本的公司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其他西方国家的精华,并且结合自身国情有所创新,成功实现了自身由法定资本制向授权资本制的转变,适应了市场的发展,同时也提升了自身的经济实力。针对上面提到的我国公司法资本制度中目前仍存在的问题,以上四国都有其较为成熟的立法,采用不同的方式加以规范和解决,如建立完善的社会信息公示体系、允许多样的投资方式、建立详细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等等……这些都为我国公司立法的完善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参考。但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上述各国在自己的公司立法中都有值得我国参考借鉴的部分,但是“适合的才是最好的”,这就需要自己甄别,结合我国国情和实践来选择和引用,甚至做出合理的变通,以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本土公司法律。为此,以《公司法》改革为时代背景,分析我国自《公司法》立法以来两次重大修改中的公司资本制度变革,在传统公司资本制度变革趋势的指引下,力求找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中效率和安全方面不完善的地方,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完善的建议,是本文所致力探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