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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社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对人类的健康、财产等都造成了严重损害,阻碍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如何避免环境破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充分实现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既有利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环境。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不同于普通的民事侵权。目前我国的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适用的是补偿性赔偿原则,以填补受害人损失为主要目的,虽然它能对受害人的健康权、财产权的损失起到一定的补偿作用,却无法弥补受害者长期所遭受的痛苦及巨大的诉讼费用等损失,更不利于遏制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另一方面,较低的赔偿数额对加害人也不能产生足够的威慑与遏制作用,无法阻止其继续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源于英美法系的一项重要的侵权行为救济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很大作用。该制度已开始对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法学界产生重要影响。在环境侵权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对现行民事救济制度的一种有益补充,有利于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实质公平。因此,在环境侵权救济制度中引入惩罚性赔偿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试图在现有的环境侵权救济体系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使补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并存于民事侵权救济制度之内,希望会对我国的环境侵权法制建设有所裨益。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阐述环境侵权的概念和特征,在阐述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的历史演进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现行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则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二部分是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的阐述,分析了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的关系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历史,突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对民事侵权受害人的有利保障性。第三部分深入分析了目前在我国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条件,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开辟了理论思路。第四部分是关于在我国保障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行所需要的相关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