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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目前的社会治理体系中,有两种基本的公共性生产模式:行政管理型的公共性生产模式和市民运动型的公共性生产模式。这两种生产模式从上下两个维度上生产出现代社会一直不断吁求的公共精神,这种公共精神以社会公共关怀为依归,以开放参与为基本价值,以公共知识分子为社会中坚力量,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公共权力机关的一家独大,使得中国政治在近几十年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应急机制的不断健全、民众参与渠道不断拓展的情况下保持了一定的清明、理性和有序。如果说这两种公共性生产可以为现代国家提供公共交往空间的话,也未尝不可,毕竟这两种维度的公共性生产确定了公共交往的基本路径和参与渠道。然而要看到,这种公共精神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最大的公共主体——公共权力机关主观赋予的,甚至可以说是公共权力机关为了实现对社会的控制而不得不采取的行动策略。公共权力机关确定议事日程是天然的,民众参与到该议程当中要遵守已确定的规范,而规范制定的主导权还是牢牢地把控在公共权力机关手中。因此这种公共精神的生产及存续最终还是取决于威权体制下权力开明程度,依赖于公共权力机关的放权恩惠。从这个角度讲,仅仅有这两个维度的公共性生产是不足以支持现代社会对公共性的吁求的,需要在这两种基本的公共性生产模式之外引入其他的公共性生产主体,也就是倡导一种由中间团体生产的公共性。愈益开放的社会治理体系要求一种新的公共性的开创,这种公共性应该是多方参与、有序开展、形成新的合法性议程的共同治理行动的结果。中间团体作为社会力量的集结,在限制、控制国家权力并使之合法化方面发挥着作用:削弱威权政体;改善民主治理。其通过自身的积极行动初步创造出一种超越了公私双方的公共性。然而中间团体生产的公共性还没有形成如哈贝马斯所描述的公共领域所体现出的某种公共的特质,它还只是一种描述性的历程存在。就目前来看,并不存在一个完整意义上的由中间团体创造出的公共性,也没有形成一个由中间团体主导的公共空间。这种进程还只存在于某些个例之中,一些自发成立的中间团体通过合法性的获取确立主体地位,通过互动渠道的构建扩展公共交往空间,并通过恰当的行动策略来切实的展开行动,进而影响公共事件解决的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