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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美国“Mr.Zahn案”及后续法律实践确立局部外观设计制度以来,欧盟、日本等地区也开始重视局部外观设计对工业产品的重要性,并在相应的外观设计制度中引入了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比较而言,我国的保护手段相对保守,通过对产品整体外观设计的保护实现到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其保护效果未见全面有效。近几年来,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持续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进行了较为热烈的讨论,2017年12月2日,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对象扩大到了产品的局部设计,试图回应市场创新主体的呼吁。草案的该条规定能否上升为立法条文尚不可知,对局部外观设计保护问题的研究仍属重要的理论课题。本着“从实践出发”的思路,本文对近几年司法实践中涉及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案例进行了系统梳理,力图揭示实践中面临的诸多难题,以阐释我国当前关于局部外观设计保护所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文章第一部分以《专利审查指南》排除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为切入点,通过对“双环案”进行分析,揭示现行外观设计侵权判断规则对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局限性。再通过“图形用户界面专利侵权纠纷案”来展现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在我国新的发展方向。文章第二部分通过梳理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在美国、欧盟、日本以及韩国的发展状况,总结其制度特点,以期为我国提供经验。世界各国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持开放的态度,虽然各国的具体规定不一致,保护条件的严宽不同,但均承认了局部外观设计的法律地位,且有本国、本地区的特色制度。文章第三部分重点在于探析局部外观设计的本质以寻求对其更为有效的保护模式。目前我国对局部外观设计的本质存在误解,认为局部外观设计并非以产品为载体,因此拒绝对其进行保护。这是由于没有正确厘清“产品”与“设计”的关系所致。在明晰局部外观设计的本质后,分析现有外观设计保护模式对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不完善,以期寻求更为有效的保护模式。文章第四部分是对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制度构想。若《专利法修正案(草案)》通过了全国人大审议,如何制定局部外观设计具体的保护规则,是一个重要的课题项目。因此,本部分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对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在立法层面进行制度构想,从授权规则体系的设置到侵权品判断规则的建立,以期完善我国外观设计制度。外观设计制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经济的推动。因此,为了保护市场经济主体的利益,保护创新,应当重视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在修法之际,明确局部外观设计的法律地位,并制定相关的规则,是全社会所期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