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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考试作弊自古有之,但列入刑事处罚的考试作弊犯罪与一般考试作弊违规有较大差异。将考试作弊纳入司法惩治是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一大创新,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反映了打击此类犯罪的国家意志,凸显全方位治理考试作弊犯罪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由于考试作弊犯罪入刑时间短,目前相关研究主要聚焦于二个层面:第一,考试作弊司法惩处的法理研究,集中于对考试作弊犯罪在心理、社会、经济等层面的分析;第二,对策性研究,主要聚焦诚信机制构建和考试作弊公共危机应对等。整体而言,大多缺乏对考试作弊犯罪“多元主体共治”的相关研究。实际上,考试作弊犯罪涉及多个国家考试,犯罪原因复杂化,犯罪主体多元化;考试作弊犯罪的治理,不仅要注重惩处,更要注重犯罪预防。在构建考试作弊犯罪惩处和预防体系中,加强惩教机制建设固然重要,但在健全政府主导作用的基础上,还要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公众协同参与的作用,才能形成完善的治理新格局,实现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全方位治理。 多元治理理论是新公共管理发展中,探讨政府更公平且有效地处理公共事务的一种理论。政府不可能也没有能力“包办”所有公共事务,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是有效治理的必然要求。因此,多元治理理论为考试作弊犯罪的全方位治理带来两点启示:一是多元主体各司其职,协同治理“立体化”程度高;二是多元主体深度互动,协同治理“精准化”程度高。本文以多元治理理论为理论框架,探讨多元治理理论对考试作弊犯罪治理的适用性;结合考试作弊犯罪的典型案例,分析当前考试作弊犯罪的五大特征,同时探讨考试作弊犯罪的治理现状及其存在的现实困境,并对其原因进行剖析;在此基础上,以多元治理理论为视角,探讨考试作弊犯罪的多元治理路径和对策,分析政府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多元”共建共治的机制建设。当然,本文对“多元主体”互动性的分析还有待提升。应该看到,考试作弊入刑只是依法治理的起点,要实现“惩处和预防相结合”的全方位、有效治理,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是必然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