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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1950年制定《婚姻法》以来,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规定日渐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相对较为粗略。经过我国1980年和2001年的修订,这种情况持续至今,仍未改善。与此相关的理论研究也有待进一步细致、深入。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立法开始转变。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和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范围、地位、对内和对外效力等内容予以明确规定,以应对现实发展的需要。但面对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日益多元化、复杂化,现实中更加复杂多样的婚姻财产纠纷,现行《婚姻法》中调整夫妻约定财产关系法律规范存在不足,如缺乏约定变更或撤销的规定、约定内容及约定公示程序规定不明等,导致其法律适用存在较大的争议。顺应夫妻财产关系发展方向,本文立足内地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根据立法存在的不足,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提出若干制度完善的建议。本文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章以案例的方式引出该制度在我国法律适用领域存在的部分理论争议——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夫妻赠与的法律适用之争,并以此着手有针对性的提出本文的研究重点,说明本文研究的必要性。第二章主要讨论约定财产制的一些基本问题,如概念、特征和性质,该制度在国内和国外的立法发展情况及其立法意义等,为后文的相关问题研究打下了基础,为该制度的完善指明了方向。第三章引入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该部分主要介绍了当前法国、德国、英国、美国及我国澳门地区和台湾地区在夫妻约定财产制上的立法现状,并从各个方面加以具体评析,形成关于该制度体系的大致轮廓,在此基础上将这些立法经验作为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参考。第四章在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基础上,概括分析立法之不足。然后立足立法模式不明,缺乏相应的公示程序,变更、撤销的条件和程序不明,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赠与在实践适用不一、存在矛盾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制度完善建议,以期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