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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也称作品传播者权,是作品的传播者对其传播行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为了鼓励广播组织对作品的传播,规制日益严重的信号盗播,保护广播组织发射广播及广播前信号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以《罗马公约》为蓝本给予了广播组织邻接权保护。但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罗马公约》的滞后性日益显现。公约中“广播”和相关术语的概念过于狭窄,有必要做扩大解释;盗播行为日益猖獗,有必要给予广播组织更完备的保护。目前,国际社会正致力于广播组织邻接权的更新,并提出了《广播组织条约草案》。
我国《著作权法》对无线、卫星和有线电台、电视台都给予了广播组织邻接权保护。网播虽与传统广播相似,但由于我国的网络事业才刚刚起步,网播的社会意义也不明确,保护网播组织可能给我国的互联网络发展带来一些不确定性的影响,所以在这一问题还未明朗之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也没有必要超出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早早的就给予保护。我国主要还是信息输入型国家,国民获取信息的渠道并不是十分广泛,因此《广播组织条约草案》中过高的保护水平也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以及国民整体素质的提升。当然,我们也应正视权利更新的需要。在立法层面上,有必要对广播组织邻接权保护的客体予以细化、对广播节目中已处于公共领域和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内容排除在邻接权保护的范围之外、对广播前信号给予保护,以及更新相关权利和明确限制条款。总之,把握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结合我国国情完善相关立法将对我国广播组织的保护产生积极的影响,也有利于我国国家利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