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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并且在多种经济形势并存的情况下,各种公司的数量快速增长。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在歇业后不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债务进行清算。在实践中,企业因为未参加年检而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现象十分普遍。这种在被吊销执照后长期未清算的企业,被人们形象地称为休眠公司。一些休眠公司的产生也带来了些问题,如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社会资源的闲置和浪费等,而且也给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带来不便,容易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因此,亟待采取法律措施加以规范。尽管我国有相关的法律规则和司法解释,但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关于休眠公司的概念或是一套完整的体系。我国现存的立法和法律研究主要关注休眠公司带来的负面作用,却忽视了部分休眠公司所带来的对企业和社会的积极作用,如休眠公司恢复经营后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因此,我国有必要对休眠公司进行系统研究。本文从休眠公司内涵的的界定着手研究,论述了国外对休眠公司不同的立法界定和我国理论界对休眠公司内涵的界定,包括英国、日本、韩国等。在对休眠公司的内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论述了休眠公司的特征,并将休眠公司进行了分类,主要有善意休眠公司和恶意休眠公司以及主动休眠公司和被动休眠公司两种不同的分类。在对休眠公司的基本内涵进行界定后,论述了我国休眠公司的立法和司法实务中的现状,包括《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即《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对于公司解散和清算的规定及立法的不足之处,并分析了立法和司法实践现状的原因。在对国外休眠公司的立法借鉴部分,分别论述了英国、日本和韩国有关休眠公司的相关规定,包括休眠公司审计豁免制度、合法存续制度、继续制度、解散和清算制度等,并对国内外休眠公司的立法进行了比较分析。关于我国休眠公司规制的相关立法的完善方面,主要针对善意休眠公司和恶意休眠公司两种不同类型,并结合我国关于休眠公司的理论研究、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提出了不同的制度完善建议。在善意休眠公司规制的法律制度方面,主要借鉴英国《公司法》中的休眠公司审计豁免制度,建立善意休眠公司的合法存续制度和继续制度。在恶意休眠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方面,完善休眠公司解散制度、清算制度、强制注销登记制度。以期更好地规范休眠公司可能会产生的不法行为,发挥我国休眠公司的积极作用,保护国家、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