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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虚假买卖套贷现象产生反应了我国房地产市场融资渠道窄、融资方式少,同时也反映出我们当前个人住房按揭监管漏洞。基于对浦发银行诉姜某永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的分析,总结出处理此类问题的关键在于理清楚案涉的法律关系,一般而言,房屋虚假买卖套贷纠纷中存在房屋买卖、借款以及担保法律关系,厘清法律关系后就应分别讨论这些法律关系的效力问题。首先,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因当事人通谋非法获取贷款而无效。房屋买卖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房屋交易可以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合法形式来达到买卖合同当事人套取银行贷款的非法目的,在此种情形下,虚假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次,借款法律关系并不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当然无效。两者之间不是主、从合同的关系。实务中,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银行可主张撤销其与买受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当然,如果银行不行使该撤销权,案件审理中仍应认定借款合同有效,银行可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借款方主张解除借款合同或者要求借款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等。再次,银行可以基于善意取得获得涉案房屋抵押权。因为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是通谋的,私下约定只是用来作为套取银行贷款的手段,因此当房屋产权发生变更后,即使真实权利人与登记权利人不再相同,真实权利人也不会进行异议登记。即使出卖人因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而使得他将房屋抵押给银行的行为成为了一种无权处分行为,但银行在房屋上所设立的抵押权却是完全符合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的,因此银行并不会因此丧失房屋的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