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协议诉讼近年来一直呈上升趋势,新《行政诉讼法》明确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而原告资格问题是行政协议诉讼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在司法裁判中,协议第三人依据不同类型的权利受损而提起行政协议诉讼,主要包括“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承租权”等。法院对其原告资格的判定主要依据其是否为行政协议相对人、是否具有主观公权利、是否具有物权权益。“协议相对人”标准不仅混淆了原告资格与合同的相对性,也违反了行政诉讼的基本目的;“主观公权利保护”标准的直接套用,不仅是对行政协议性质的不全面考虑,更是在行政协议法律规范短缺的情形下对法官司法解释的过高要求;“物权保护”标准对权利的划分过于绝对化,难以与当前司法裁判趋势相适应。在此基础上,通过对行政协议诉讼功能的选择来推定协议第三人主观权利来源范围。其次,就因果关系角度分析行政协议行为是否有可能阻断其主观权利的行使,如若阻断则其具有原告资格。如若没有阻断将继续判断,其主观权利的损害是否与协议相对人因签订协议而获得的利益具有因果关系这两步走的方式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