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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行为不同于传统赌博行为,传统赌博行为借助互联网技术和平台实施网络赌博,将传统赌博行为网络化。而新型网络赌博行为直接依托互联网技术进行开发,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运作,社会危害性更大。为解决日益突出的网络赌博行为问题,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其部委、两高通过制定立法和政策,对网络赌博行为进行规范。但是,上述立法和规范中并未直接规定网络赌博罪,这严重影响了网络赌博犯罪的认定。现有网络赌博犯罪的立法,对网络赌博犯罪量刑过轻,难以震慑网络赌博犯罪活动。司法机关认定网络赌博犯罪中,关于赌资、情节严重等认定标准,仍然不够明晰。而中国要解决网络赌博犯罪问题,既要从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出发,也应该借鉴域外的法制经验。美国、俄罗斯、印度等国家将特定地区的网络赌博行为合法化,瑞典、意大利、法国要求特定条件下网络赌博行为合法化。但是,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国家整体立法上将网络赌博行为作为犯罪化处理。中国可以根据国情,适当吸收适合中国的域外立法经验,通过立法和司法协同推进,对网络赌博行为进行规制。具体而言,中国应当在《刑法》中单独设立网络赌博罪,明确网络赌博罪的主客观要件。在现有《刑法》对赌博罪的规定下,应当通过修改赌博犯罪条款,重新设定网络赌博犯罪的最高刑罚,并设定网络赌博犯罪的累犯和加重犯情节,使得刑罚处罚符合罪刑责相适应原则。司法机关作为网络赌博犯罪的认定机关,应当明确对网络赌博罪与非罪、共同犯罪等的认定标准,类型化认定网上聚众赌博犯罪、以网络赌博为业犯罪和开设网上赌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