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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药物承担着建立基层医疗保障体系的重大责任,是解决“以药养医”体制、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的重大改革举措。责任决定着性质,本文将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置于基本药物制度下,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方式。基本药物制度是政府提供给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产品,因此政府是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主体,基本药物供给也主要采取私人与政府联合供给的模式,即在提供基本药物过程中由政府和药品生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药品生产企业负责基本药物生产,政府进行招标采购,采购后再由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给人民群众。从目前来看,我国药品市场流通混乱、商业“回扣”行为滋生,以及基层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现象严重、基层使用药品质量堪忧等问题的存在,致使规范基本药物采购迫切需要。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探索药品集中采购,并于2000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期间,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一些问题依然突出。一是以往的集中采购模式混乱,无法满足基本药物制度的新要求。在近20年的药品集中采购探索中,我国先后经历了数十种采购模式,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是其主要针对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内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对集中采购提出了新要求。二是当前的集中采购模式问题依然突出,集中采购优势发挥不足。主要表现在集中采购异化为降价、中标价格相差悬殊、只招资格不招量、二次议价等,各方参加集中采购的积极性不足,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执行情况不理想。2009年,国家正式开始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时对2000年推行的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进行了完善和健全。2010年,国家又下发了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基本药物采购实施的指导意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基本药物采购提出了新要求,调整基本药物采购迫在眉睫。本研究在对比分析基本药物市场流通和集中采购历史及发展现状的基础上,以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实地调研对象,按地区随机抽取15个样本试点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3个(其中乡镇卫生院68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5个);15个样本非试点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79个(其中乡镇卫生院55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4个)。并大量访谈了样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卫生、财政、社保等部门知情人,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及省卫生、财政、人保等部门,其他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情人,以及样本区域内门诊及住院患者,医务人员。将收集的问卷资料,通过分类整理、统计分析等方法进行整理、分析,得到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结论如下:提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总体原则。总体原则:坚持政府为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集中采购基本思路,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基本原则,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保障基本药物供应,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储备体系,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确保群众真正得实惠。提出了建立集中采购新格局的模式。新模式是:以构建合理的综合评价体系进行基本药物评价,建立省级“统一配送、统一结算”配送模式,实行“带量采购、定点生产、简化包装”,进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评标遴选。整个过程中健全基本药物采购监管长效机制,加强中标结果的监督管理。提出建立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保障措施。在基本药物中,政府处于主导地位,应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和引导,加大政府投入,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充分发挥财政兜底作用,发挥医保基金重要补偿作用。与此同时,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队伍建设,促进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效益最大化。避免公共产品资源成为“公共的悲剧”,对于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政策来说,只有各项政策同步推进时,才能发挥其最大的效益。虽然在前进的探索中,充满艰辛,但是只有我们分析现状,找出问题所在,努力创新,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将是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最有力手段,也是保证人民群众健康的重大战略性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