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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国有资产中,经营性国有资产所占的比例相当高,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围绕经营性国有资产展开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是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首要问题,因此,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一直备受关注。从国有资产管理局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模式也在不断创新,但在法律上还存在不少问题。如何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顺利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的高效率,是本文的研究主旨。本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概念、特征,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内涵进行界定,并分析了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发展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必要条件,进而得出在研究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对规范经营性国有资管理,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重大作用。第二部分以纵向的视角回顾了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发展过程,并在此基础上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立法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三层次”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混乱、国资委法律定位模糊等。第三部分通过对国外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三大模式的介绍和对其中具有借鉴意义经验的总结,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构建三个层次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等建议。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存在相当规模的国有资产,分析其典型模式,借鉴其成功经验,对建立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具有重要意义。第四部分围绕第二部分存在的问题展开论述,首先论述了在“三层次”管理模式中三层次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次研究了国资委的法律性质以及其作为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等。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我国国有资产的主体,也是国有资产中最活跃、最重要的部分。在目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中,中央和地方国资委分别代表国家对除金融资产以外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所有者权益。这部分国有资产以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和核心要求,管理上要从重资产形态转向重资本形态,从重实物形态转向重价值形态,这在客观上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建立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涉及到社会的众多层面,仅仅依靠政府发文是远远不够的,要依靠立法。虽然我国己经制定了一些行政法规,但至今没有一部国有资产基本法律,以致国有资产管理难以统一规范。加快立法是解决现实突出矛盾、强化国有资产规范管理的需要,是适应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是适应国际竞争客观形势的需要,是适时集成有关法规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