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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规则这一概念,是伴随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失衡、信息不对称等现象出现的,它是保险合同双方妥协的产物。通过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对保险合同享有合同解除权的限制,重新规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达到新的平衡。但是,随着社会不断前进发展,保险业不断开拓,不可抗辩规则的天平也开始倾斜,它逐渐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滥用权利提供可乘之机,从而使投保人和保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再次失去平衡。在这种情况下,重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眼下的当务之急,使其相互牵制、制约,从而塑造新的平衡。目前,处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平衡问题的首要解决方法是,对不可抗辩规则进行必要的、基本的限制,限定不可抗辩规则的适用,从而使投保人适用该条款时有所约束,而不是任意地、绝对地适用不可抗辩规则。本文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不可抗辩规则的内涵、历史沿革、理论基础进行论述。从不可抗辩规则的内涵出发,着重分析了不可抗辩规则与弃权制度、禁止反言制度的关系。通过对不可抗辩规则的起源和发展以及不可抗辩规则理论基础的论述,指出了不可抗辩规则在我国的适用符合保险业客观发展需要,也是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第二部分,主要对有代表性的国家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规则进行分析。客观评析了各国不可抗辩规则的立法现状,从而看到我国《保险法》不可抗辩规则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详细分析和总结不可抗辩规则在适用中存在的争议的问题。包括:不可抗辩规则的适用范围;可抗辩期间的起算问题,其中重点分析了合同复效时可抗辩期间的起算问题;不可抗辩规则的除外适用事项分析。第四部分,提出不可抗辩规则适用的建议,如何完善我国《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规则制度。其一,明确不可抗辩规则即可适用于人身保险,也可适用于财产保险。其二,明确不可抗辩规则的排除适用。其三,对不可抗辩期间的起算加以细化。第四,增加在可抗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规定。本文在现有理论的基础上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同时对国外立法例中的可取之处进行探讨,提出自己的观点,希望对司法实践中不可抗辩规则的适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