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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活动实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法官为了获得符合主客观标准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结论,在既定的司法体制和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制下,综合运用逻辑和经验的方法,能动地进行审判认识活动。对其中的矛盾和问题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应以哲学认识论的观点和方法为指导,去分析研究刑事审判的认识规律和问题解决之道。为了系统、深入地研究法官的认识过程,文章认为有必要构建一个特有的刑事审判认识系统,这个系统与法官主体之间凭借三大定律(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保持同一性,使认识系统在刑事审判的各个阶段都能体现主体意志;与认识客体之间遵循存在论和过程论法则,确保认识系统能够准确把握客体的特性,以多种与之相对应的辩证认识方法如实反映其本质;同时,认识系统内部以充分准则、融贯准则和节约准则,保持自体的统一协调运行,最终推导出正确的审判认识结论。为了回答刑事审判是谁之认识、认识何物的问题,文章运用认识论剖析和阐释了法官主体和案件客体各自的属性以及与审判认识系统的关系。法官主体在动力和方向两个内在方面控制和支配认识系统。在动力上,法官主体表现出被动性与主动性的冲突和统一,既被动地接受案件信息,居中裁判;又主动进行思维加工、着力推进审判进程、积极作出结论。在方向上,法官主体表现出伦理性与动机性的分裂和制衡,既要确保认识系统的运行方向符合德性和尽责的目标,又不可避免地携带着自体潜藏的主观动机。同时,意识形态、历史传统和社会道德这些外部因素必然内化为法官的主观思维范式,成为法官主体的外部属性。刑事审判认识客体的结构特征决定了认识系统需要采用与之相符合的辩证思维方法,客体中证据、事实、法律规范逐级升华的间断性和连续性,决定了认识系统要分别对它们适用抽象与概括、演绎与归纳、分析与综合的认识方法;控辩意见对立统一的动态属性则要求认识系统以否定之否定的认识方法对待之。为了刻画审判认识系统的运行样态,回答刑事审判怎样认识的问题,文章将审判认识过程划分为从证据到事实、从事实到法律评价两个阶段分别进行研究。事实认定阶段具有“实证”思维的属性,审判认识的具体模式称之为“迭代式”,即法官将控辩双方交互论辩的每个观点依次代入自己的认识进行思维加工,循环往复地进行修正,进而得出阶段性认识结论,表现出一种伴随控辩对话,逐步思考深化的认识样态。庭前证据资格筛选和证明模式繁简分流为“迭代式”认识做足准备,法庭讯问、举证质证是“迭代式”认识的重要环节,法官行使庭外调查权是其必要补充,据此形成的证据链条是“迭代式”认识的实质性成果。法律适用阶段具有“论证”思维的属性,在过程上体现为逻辑涵摄的构建、控辩交锋的权衡以及所得结论的阐释。其核心在于权衡论证,即运用普遍联系的发散性思维广泛寻求佐证,在权衡正反论据后做出价值选择,其间适用的是纵向和横向、顺向和逆向、正向和侧向等“六向”求解方式。为了揭示司法实践中审判认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文章采用数据分析、案例归纳、问卷调查及主观访谈等方法进行考察。通过对近三年再审改判无罪案件的分析研究,将事实构建的认识误区划分为证据真实性欠缺、证据不足两类证据事实层面的问题,以及逻辑推理的“前项”不成立、“后项”被推翻、连接不稳固三类事实推理层面的问题,认为上述认识错误的发生主要由缺乏具体有效的证明方法指引、证伪方向力度较弱以及“庭审实质化”未充分落地等三方面原因所引起。通过分析刑事指导性案例,总结出四类法律适用的误区:“司法三段论”大小前提均扩大,大前提缩小伴随小前提扩大,大前提单独缩小及大小前提选择性错误。在此基础上指出目前法律论证方法的三个弱点,分别为逻辑结构易断裂、各层嵌套论证饱和度欠佳及对事实小前提的引用断章取义。此外,在审判认识辅助咨询机制的运行中,陪审制的形式化、专业法官会议和请示汇报制度设计的不完备,限制了其应有作用的发挥,甚至可能对审判认识形成不当操控。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构建一套合理有效的规则体系,为审判认识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引。其中,解决事实认定环节问题的重点是推进“证明实质化”,即以探求科学的证明方法为主线,制定出符合证明标准、能够嵌入庭审程序、有助裁判文书说理的配套规则。文章在审判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形成了“筑桥法”“筋骨说”“会话式”和“驳证论”四位一体的证明方法,并相应提出了11条具体规则。为了解决法律适用环节的问题,文章引入了内外部证成规则,将法律论证划分为:以逻辑三段论为总体框架的“内部证成”和以法律解释方法、经验价值权衡、判后社会效果为重要依据的“外部证成”,并总结归纳出10条具体的规则性建议,试图形成“逻辑连贯、价值统一”的论证过程,以排除法律适用分歧,保证裁判结论的正确和恰当。为了适应审判智能化的要求,文章还提出运用神经网络算法辅助审判认识,将审判认识的正确理念和方法融入人工智能算法中,使其符合审判认识规律,成为科学、规则、逻辑与经验的完美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