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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活跃,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明显增多,新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手段和形式层出不穷,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内幕交易犯罪是证券、期货犯罪中最常见、危害性最大的犯罪。因此,对内幕交易犯罪作深入研究,并提出建设性建议有助于我国更好地打击内幕交易犯罪,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内幕交易罪的犯罪对象是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具有重要性和秘密性两个重要特征。内幕交易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买卖证券,从事期货交易,以及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是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买卖证券,从事期货交易必须是建立在行为人利用已知的内幕信息基础之上,否则不构成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的主体既包括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也包括非法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只要其明知该信息为内幕信息,便具有保守该内幕信息的义务,否则便构成犯罪。内幕交易罪只能是“作为”,“不作为”不能构成内幕交易罪。我国法律上规定内幕交易罪的主体包括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但这种分类标准存在问题,故建议将内幕人分为法定内幕人和非法定内幕人。内幕交易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能构成内幕交易罪。
内幕交易罪因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到刑法的制裁,对内幕交易罪的判定非常重要。在认定本罪时,应考察对象是否为内幕信息,行为人是否明知该信息为内幕信息,情节是否严重。我国对内幕交易罪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内幕交易罪刑事责任偏轻;刑罚手段缺乏多样性;倍数罚金刑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