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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股实债”本身并非法律用语,是资本市场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是对融资模式内系列合同当事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概括。但是,由于“名股实债”具有外在的“股权投资”表征,以及真实的“借贷合意”,将股权和债权两者混合应用,在司法实践中,对不同类型的案件也出现不同的裁判观点,到底是股权融资关系,亦或是借贷关系,因缺乏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存在法律适用不明确的问题。然而,“名股实债”这种天然自带诸多法律风险的融资模式在市场上依然能够得到迅速的发展,并且变换不同的形式,在于它满足了各参与方的最大利益诉求。从融资方的角度来看,可以不对授信额度造成影响,同时还能将股本金扩大,有利于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有效避免放贷资质与规定不符的问题,同时也可以使其得到风险水平较低的债权收益;对于业务的通道方而言,可以在扩大规模的同时得到可观的经济利益。由于“名股实债”具有的这些优势,该方式在投资以及融资中得到非常广泛的应用并且收获了很好的效果,不仅盘活了资本市场,也在一定层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目前,在学术界以及司法实践领域,对“名股实债”的现象有一定的学术研究、探讨,以及有相关的司法裁判案例,但是,并没有明确和统一的认识,同一类型的案件也有不同的裁判结果。本文试着从样本案例入手进行分析,梳理实践中的司法裁判规则,企图进一步理清“名股实债”这类投资模式的特性,试图提出风险防范的合理建议,希望能够对我国国内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提供有益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