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视域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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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对生态环境的损害不仅仅对人类的生存发展状态造成巨大威胁,更导致了生态环境的满目疮痍。传统环境侵权理论重视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导致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损害的保护,而忽视了对生态环境本身价值的体现与维护,在此背景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应运而生。生态环境是典型的公共产品,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合理的理论解释和有益的实践指导,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马克思认为公共产品的本质在于满足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公共利益需求,其公益性本质特征决定了生态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应采用国家主导下的社会多元化合作模式。人类文明的形态包括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生态文明,生态文明象征的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共处状态。经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践探索,党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生态文明的建设,习近平同志在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创造性的提出了“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习近平同志的“生态公共产品论”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体现,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的继承与发展。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是环境危机频发的真正元凶,生态环境损害实质上是对环境要素、生物要素及由这些要素构成的生态功能的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界定的“自然要素”、“生物要素”概念的外延与内涵是和代表环境要素综合体的“生态公共产品”相重合的,即都是人类发展必须的、属于全人类共同所有的生态环境要素。这种重合并非是一种巧合。马克思主义生态公共产品思想从体现产品价值、注重整体供给等层面分析人与自然的关系,提出了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人与生态环境是共存共生关系,生态产品与物质产品、文化产品同等重要,甚至更为重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工作原则之一即是彰显生态公共产品的使用价值,并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尽量恢复到原本功能状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目标。故而,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能成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由马克思主义生态公共产品思想提供思想指引与理论保障。党中央于2015年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要求在7个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改革试点工作。经过两年的试点探索,2017年11月党中央在此基础上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该文件的出台表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已经试点省市初见成效,并可以进一步逐步扩展至全国范围内试行。该文件的出台使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登上一个新的台阶,并将有效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救济的探索前进之路上,对理论基础的奠基尤为重要,唯有理论基础扎实稳固,具体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才能水到渠成。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认为公共利益应该由国家进行整体确认和保护,同时鉴于公共产品的整体性与社会公益性,还应该加强其供给的多元化社会合作模式,让更多社会主体参与其中。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是实践性的,让纸面上的理论转化为实际行动才具有实际意义。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实践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能赋予特定主体代表生态公共利益进行索赔的权利,并以此为逻辑起点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框架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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