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各类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化,同一商事活动可能涉及若干当事人,当多方交易活动产生争议,可能会涉及成千上万当事人的利益。近年来,以多方多合同为显著特征的各种群体性争议开始大量涌现,不仅包括由众多平行存在的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与另一方单一当事人或当事人群体构成的平行争议,也包括由数个相互产生连锁关系的纠纷构成的连锁争议,给传统的双边争议解决机制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为妥善解决群体性争议,一些国家已经构建起了相应的诉讼解决制度,但群体诉讼特别是集团诉讼门槛过高、程序复杂、时间漫长、成本高昂,令众多寻求小额赔偿的受害者群体望而却步。因此,国际社会亟需程序相对简便、时间更加快捷、成本更为低廉的替代性集团救济途径,以解决愈演愈烈的群体性争议。集团仲裁以一种可以有效降低受害者寻求救济的门槛和成本,提高争议解决效率,维护弱小群体权利的新型争议解决形式出现,给世界各国解决群体性争议的实践提供了宝贵经验和启示。随着中国国际贸易的繁荣,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中,如何创新性的引入集团仲裁制度,以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成为中国不能回避且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除引论与结论部分外,共分六章。第一章阐释了集团仲裁的真意并介绍了集团仲裁制度演进的基本脉络。首先,从集团仲裁的本义出发,用法律翻译解释方法,对集团仲裁在源语言中的三种不同表述进行了探讨,区分了集团仲裁在中英文中容易混淆的概念;其次,通过将集团仲裁与传统仲裁比较,阐明了集团仲裁本质上是一种大规模合并仲裁,同时归纳了集团仲裁不同于传统双边仲裁与合并仲裁的基本特征;最后,通过对集团程序的归根溯源,梳理了集团仲裁的发展进程,并对集团仲裁的国际展望进行了预判。第二章梳理了集团仲裁制度之国际经验。目前集团仲裁在美国和部分欧盟成员国形成了两种制度模式,即美国集团仲裁制度和欧盟团体仲裁制度,两种仲裁制度虽同属广义上的集团仲裁制度,但美国集团仲裁以退出制为基本特征,欧盟团体仲裁多以加入制为基本特征。同时,通过分析比较美国集团仲裁制度和欧盟团体仲裁制度的相关规则,从中发掘出了集团仲裁区别于传统仲裁的一些特殊程序规则,如仲裁管辖权获取、仲裁员选择、集团(团体)成员确认、仲裁庭审理和司法监督等程序,均与传统仲裁程序不尽相同。第三章分析了集团仲裁之正当性,为集团仲裁制度寻求存在的合理性基础。针对“集团仲裁改变仲裁内涵”的观点,首先,以传统民事法律理论中的代理与权利义务转让、禁止反言、第三方公平合理期待、平行合同集团关系等理论为支撑,表明集团仲裁并未改变仲裁基本性质的观点;其次,通过对集团仲裁当事人关系、请求权性质、仲裁员指定等程序的分析,认为集团仲裁符合仲裁正当性要求,由此得出集团仲裁并未改变仲裁性质的结论,并建议用动态和发展的眼光充实传统仲裁理论;最后,对集团仲裁的价值与功能进行了评价,认为集团仲裁可以实现“两造平等”、降低救济成本和震慑违法行为。第四章分析了中国构建集团仲裁制度之必要性。首先,通过考察中国群体性救济制度现状,挖掘了现行制度解决群体性争议效果不明显的原因;其次,分析了群体性争议对国内形势的影响,认为在当今中国大规模民商事侵权行为不断呈现,大规模环境侵权行为愈演愈烈,以及保护和救济弱势群体不力的时代背景下,构建集团仲裁制度具有现实需要;再次,分析了群体性争议对国际形势的影响,认为群体性争议的全球化对国家利益造成了损害,群体性争议的领域宽泛化对国际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破坏,群体性争议的频繁化对世界和平形成了一定的威胁,中国作为大国应当担负起国际责任,需要通过构建集团仲裁制度以化解国际群体性争议;最后,通过对中国现行仲裁制度的梳理分析,认为中国所倡导的“一带一路”项目推进,急需完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且现行的多方仲裁制度也急需完善,构建集团仲裁制度可以弥补现行仲裁制度之不足。因此认为,中国构建集团仲裁制度具有必要性与迫切性。第五章分析了中国构建集团仲裁制度之困境。首先,从仲裁理论上看,集团仲裁与传统仲裁理论,特别是传统仲裁的自愿性、独立性、保密性和快捷性等四大基本原则存在明显的冲突;其次,从集团仲裁自身程序规则看,集团仲裁的裁决效力、正当程序,以及对公共政策的影响,一直遭受各种质疑;最后,从构建集团仲裁制度所需的配套制度看,中国目前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仲裁法律制度和仲裁费用承担制度,均不能为集团仲裁制度构建提供配套规则。因此,构建中国集团仲裁制度,尚需突破传统仲裁理论的藩篱,跟进配套法律制度,创新仲裁程序规则。第六章畅想了中国集团仲裁制度。第一,认为中国构建集团仲裁制度,应当突破传统双边仲裁的“个人本位”思想,将“个人本位”融入“社会本位”,并树立平衡理念、正当程序理念和社会公共利益理念;第二,建议修改仲裁协议解释规则,确立仲裁第三人制度和合并仲裁的法律地位,改进代表人诉讼程序规则,为集团仲裁制度设计提供配套制度;第三,在集团程序模式选择上,通过分析加入制与退出制两种集团程序模式的利弊,主张结合二者优势,赋予当事人集团自拟权;第四,设计了集团仲裁程序框架,在暂时无法改变传统仲裁理论的背景下,集团仲裁的申请、仲裁和集团确认,以及集团成员和代表人确认程序尽量不与仲裁自愿性和快捷性等原则相违背,并使仲裁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得到基本保护;第五,在司法干预方面,建议法院对集团仲裁的干预应当既监督又协助,法院应当承担集团仲裁程序公平性与高效性相统一的义务;第六,集团仲裁终局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需要满足《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在无法修改《纽约公约》的背景下,集团仲裁需要比照纽约公约第4条和第5条,对可能存在的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抗辩因素进行排查。本文从集团仲裁的发展脉络、制度比较、理论分析、实践冲突和制度设计五个方面进行研究,得出了五点结论:一是集团仲裁具有社会性和公益性,其与集团诉讼相比具有高效、快捷和低廉的特点,是群体性争议的有效解决方式;二是集团仲裁具有正当性,其存在不仅有坚实的理论基础支撑,其特殊的功能也是其他争议解决机制不可替代的;三是仲裁理论应根据社会发展需要进行充实完善而非一成不变;四是构建中国集团仲裁制度不仅是为了应对群体性争议对中国的影响,更是为了担负大国维护国际社会秩序的责任;五是构建中国集团仲裁制度,需突破传统仲裁理论的藩篱,跟进配套法律制度,创新仲裁程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