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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诉讼为手段恶意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越来越多的见诸各类民事案件中。诉讼欺诈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尤其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这种现象尤为严重。诉讼欺诈,不仅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审判秩序,同时,危害了诚信社会的建设,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法制的尊严。诉讼欺诈目前在国内外理论界争议很大,对于这种欺诈手段是否纳入刑法的规制体系,如何规制、以何种罪名规制,都是引起广大法学家讨论的焦点。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在第一大部分中,主要是对诉讼欺诈行为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对比得出了诉讼欺诈行为的概念,概括了其特征,并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得出诉讼欺诈行为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形式。文章的第二部分也是本文的主体部分,笔者着重对诉讼欺诈行为进行了定性分析,对诉讼欺诈行为不同学说进行了比较,评价其合理之处以及局限性,同时,参考了国外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处理以对我国有所借鉴。第三部分笔者结合了三角诈骗的相关理论,论述了诉讼欺诈与三角诈骗的关系,支持了诉讼欺诈构成诈骗罪的观点,并引出对诉讼欺诈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文章的最后一部分,结合前文中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以及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下发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的评析,做出对诉讼欺诈行为妥善处理的建议,如设置“诉讼欺诈罪”、加强法院的审判职能、赋予第三方监督、纠正裁判的权利等等,以期有效的遏制诉讼欺诈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