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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在实务中发展起来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凭借其自身的优越性正逐步成为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方式,但是它却有一些“先天不足”。法律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缺乏明确规定,法律地位缺失、程序规制不明、效力不足导致其在实践中的适用尴尬。本文以“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为题,试图论证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存在的法理基础和现实基础,通过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适用情况的考察提出完善该项制度的具体建议,旨在为检察院开展民事诉讼监督活动提供理论支持,同时也是对完善《民事诉讼法》的一种新展望。除引言和致谢外,本文正文分为三大部分,共计2.4万余字,主要内容介绍如下:第一部分,我国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法理基础。首先,笔者梳理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发展史,虽然法典条文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没有规制,但司法解释对其却有比较明确的规定,笔者通过对法典条文和司法解释横向和纵向的对比,从而论证检察机关运用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民事诉讼活动是有法律依据的。然后,笔者从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概念入手分析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特点,提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性质论,认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专门享有的一项“弱权力”,它具有权力的特征同时又有自己的特点,它是中国检察机关结合中国儒家文化和中国“和谐社会”的治国方略创造性地发展出的一种协商性司法手段,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事诉讼活动监督手段。最后,笔者从权力制衡、权利救济、监督方式和民事法律关系这四个方面论证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存在的必然性,认为无论是在国家权力制约机制中,还是在公民权利救济模式中,甚或是在监督方式的体系中,民事再审检察建议都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的民事法律关系复杂化程度不断加深,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正是检察机关应对这种新情况下的民事法律监督的不二选择。第二部分,我国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实践状况。首先,笔者分析了现行民事抗诉制度无论是在监督范围、监督手段还是在监督方式都已经制约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而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正好解决了抗诉制度的诸多问题,弥补了抗诉制度的不足,成为检察机关和法院肯用也乐于用的一种新型监督手段。然后笔者通过收集的大量数据和案件旨在说明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还有很多抗诉制度无法比拟的优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已悄然成为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诉讼活动的主要方式。最后笔者通过针对各个地方检察院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使用情况的调查得出结果,发现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在使用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法律地位不明、适用程序不规范、适用范围不明确等问题已制约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发展,从而笔者提出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完善已成为刻不容缓的问题。第三部分,我国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完善。此部分笔者结合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缺陷和优越性,从法律层次的设计、制度的创造到效力的保障,提出自己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完善的几点看法和立法建议。笔者提出完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首先应当修改相关法律,明确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统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其次要完善具体的适用程序,无论是提出原则、提出主体还是其形式要求和审理方式等具体程序都应针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特点进行设计;最后要完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保障机制,为确保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以及实现其与抗诉制度的衔接提供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