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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将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作为研究对象。论文从民法理论的角度,按一般认识问题的逻辑方法,以保险代位求偿权概述、保险代位求偿权成立、取得及构成要件、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三部分的结构来构建文章框架。全文分引言、正文、结束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共四章。 第一章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入手,通过对其理论依据的多种学说进行评述,揭示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产生是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的必然结果;并对其权利性质进行了分析,指出该权利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法定的债权转移。本章还将保险代位求偿权与合同法债权人代位权进行了比较。 第二章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取得及构成要件进行了探讨。保险代位求偿权成立于保险人进行保险赔偿之后,并且依据我国法律,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采当然代位主义,即保险人在给付保险赔偿后自动取得。本章着重对权益转让书的法律性质、在司法实践中的弊端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大胆的假设。最后,本章还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即行使要件作了概括。 第三章对比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实务,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进行了透彻地分析;在参照别国法律规定和学术探索的基础上,详尽论述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应受行使范围、适用范围、行使对象、诉讼时效等限制的问题。本章还花了很大篇幅对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保护进行了研究,明确指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法定义务;并结合我国保险立法,根据保险业务流程的不同阶段,深刻论述了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索赔请求权的行为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影响的问题。 第四章则分标题探讨了重复保险、不足额保险、保险人自愿赔偿及再保险条件下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问题。第一节指出重复保险条件下,应依据对保险赔偿金分摊原则的不同规定而采取相应的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方法。第二节着重分析了在不足额保险条件下,当保险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的索赔权发生冲突时应如何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问题。第三节主要从法理角度分析了保险人自愿赔付时是否享有代位追偿权,并就我国目前司法实践对保险人陷入的法律困境进行了剖析。本章最后,阐明了再保险条件下由原保险人先代为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然后再按再保险人所负责任比例向其摊还的方式来实现再保险人对有责第三人的求偿权。 本文研究的意图在于通过对保险代位求偿权不同立法体例的分析和相关理论观点的探讨,来构建系统的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理论并对我国相关立法提出修改建议。这些结论和建议已散见于各章各节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