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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是我国现行公司立法为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而赋予公司股东的一项具有基础性地位和工具性价值的权利。其宗旨在于缓解因股东和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矛盾冲突,实现两者的利益平衡。我国《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初步建立了股东知情权制度,但法律的制定、制度的完善并非一日之功,我国现有的股东知情权制度仍然存在漏洞和缺失,导致法院对相似案件的裁判观点相左,难以形成统一判决。笔者选取2014年至2019年全国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股东知情权案件,运用统计分析法和典型案例分析法对这些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发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股东知情权主体资格”、“股东知情权查阅范围”、“正当目的限制”以及“前置程序行使方式”这四个问题存在较大分歧。笔者通过对这些争议焦点相关案件的法官裁判逻辑进行研究,发现了实践中审判逻辑的不足之处,并从利于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角度,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完善建议:根据公司是否明知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股协议,决定是否允许隐名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明确瑕疵股东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扩大股东知情权的查阅范围,允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凭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正当目的”予以明确限制,同时引入检查人制度;规定前置程序是股东知情权的强制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