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社会物质、经济水平的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发展,权利的发展轨迹和方向也有了改变,以前只注重物质权益的保护,现在朝着物质权益和精神权益并重保护的趋势发展。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为了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也开始改变以前的传统模式,而向更高的级别发展,不再仅仅局限于对直接侵害人体健康方面的保护,同时开始对人们主观上、精神上的利益进行保护。于此同时,环境权利种类也开始了从泛化向具体地形式进行过渡,于是便产生了景观权的概念。本文的目的是为了在我国还没有对景观权进行具体规定的现实状况下,对景观利益进行保护的途径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对在我国如何建构景观权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采用理论和案例相结合的方式,对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之下关于对景观利益的保护方面存在的缺失进行了总结,通过案例介绍了我国现阶段司法实践中景观利益遭受侵害时救济的现状,分析了维权难的原因和有关理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通过分析总结得出结论,在此问题之上之所以引发激烈的讨论,主要原因就在于对景观权缺乏实体上的规定,因此对其概念、内容、性质都难以界定。在国际上,日本对景观权的研究开始的较早,如今已有丰富的理论成果,《景观法》的制定和实施为日本对景观利益的保护和景观建设提供了有效的保障,通过对日本《景观法》的解读和具体案例的评析,总结了日本在对景观利益进行保护时值得我国予以借鉴的地方,以此为基础,谈了自己对在我国建构景观权制度的看法和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景观权这个权利概念的总体阐述,综合国内外已有的文献资料,对景观权的由来、含义、性质等进行了介绍,并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与景观权有关的内容进行了梳理。第二部分从介绍我国有关景观权利益纠纷的案件入手,对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对景观利益进行救济时遭遇的困境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根据国内外学者对景观权的研究成果可以看出,目前景观权上存在两种主要的力量对比,一种是认为景观权属于公权利,需要用公法进行保护;另一种认为景观权是私权利,应该尽早确立景观权在私法上的地位,以便获得私法上的保护。通过对前人观点的总结和分析,笔者认为,景观问题由于涉及领域广泛、内容多种多样、利益牵扯人数众多等原因,导致本身自有其复杂性,因此不能把景观权的性质进行绝对的划分。它本身属于环境权范畴,众所周知,环境问题是一个公益性很强的问题,由于其自身所具备的公共属性,对其进行保护势必要通过国家的行政管制来实现。但是,又由于公法的宏观管控的特性,也由于社会条件的制约和技术手段的限制,对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不可能进行全方位的规定和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标准。另外,在某些情况下,景观问题涉及到的是纯粹私人之间的利益纠纷和冲突,因此,有必要借助私法的途径进行保护。虽然利用何种理论对其进行私法保护还是一个需要长期讨论和论证的话题,但是,对其进行私法上的保护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有必要进行说明的是,针对任何一种权利,试图只通过一种法律或者途径对其进行全面的保护,是非常理想化和幼稚的想法,应该把公法和私法有效的结合起来,共同维护公民的权利,保障社会的和谐进步。第三章笔者对日本的《景观法》进行了解读,介绍了其主要内容、特征和意义,并对日本有关景观权利益纠纷的案例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在文章最后一个部分,笔者对在我国建立景观权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并对如何进行法律建构提出了建议,希望能够有助于我国景观权制度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