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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之一,涉及到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价值、超额保险、重复保险、保险人代位权等一系列保险合同法制度的设计,对保险合同具有基础性评价作用,正如法谚所云:“无保险利益,无保险。” 本文分三个部分对保险利益进行了研究。 第一部分、保险利益概述。该部分包括: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理论的演进和保险利益的功能。保险利益指的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具有区分保险与赌搏行为、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决定保险合同主体资格、影响保险合同的内容与效力和在损失补偿性保险中,限制赔偿的数额、防止不当得利五个功能。财产保险利益学说经历了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和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三个阶段,而人身保险合同中,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国家经历了完全不同的发展,适用着完全不同的规则。 第二部分、保险利益的认定。该部分包括保险利益主体的认定、保险利益客体的认定以及保险利益时间效力的认定。保险利益的主体在财产保险中是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中是受益人。保险利益的客体是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人的寿命和身体。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保险利益只要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即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和效力要件,不仅要求合同订立时存在,还要求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也要存在。该部分的最后还就10种具体的财产保险利益和6种具体的人身保险利益的认定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 第三部分、保险利益的变动。保险利益的变动包括保险利益的转移和保险利益的消灭两种情况。引起保险利益的转移的原因有继承、转让和破产。在人身保险中,当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时,投保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一旦丧失了构成保险利益的各种利害关系时,保险利益自应随之消灭。但当投保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即使丧失了构成保险利益的各种利害关系,保险利益也不消灭。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在保险理赔完成后消灭。